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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副经理收40万终审获刑8年 默许被拆迁单位违规

2014年06月09日 03:1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部门副经理李某,在负责拆迁工作时,看到被拆迁单位违规私接管线不予制止,还默许,事后收受40万“奖励”。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年。

  北京市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为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等。

  李某现年53岁,于2000年8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先后任工程建设部副经理、规划建设部副经理、工程部副经理。2000年8月23日,海淀区政府决定将中关村西区南侧和大河庄地区区政府拆迁安置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交由海淀科技园建设公司承办。

  李某在任职期间负责中关村西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及周边道路的建设工作。法院查明,李某利用具体负责实施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被拆迁单位北京七一棉织厂谋取利益,并于2007年接受该厂给予的40万元。2012年7月4日,李某被带到房山检察院接受调查。

  李某供述称,公司和被拆迁单位七一棉织厂因规划问题致使拆迁工作无法推进,公司指派他前去负责拆迁工作。他接手后恢复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恢复了各种基础设施。七一棉织厂利用他腾退的用地盖了好多临时建筑用于出租,租金是该厂重要经济来源。

  由于这些临时建筑起初没有接通排污管线、自来水管线,影响对外出租,七一棉织厂就把这些管线接到他所修道路的管线上。

  李某说,他知道这个情况,但没有阻止。之后的2006年,公司和七一棉织厂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七一棉织厂的厂长认为他在拆迁工作中有帮助,打算给他点“奖励”,先后通过助理等人给了他40万元。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称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七一棉织厂谋取利益;七一棉织厂获得利益与其职务行为无关;40万元是其劳动报酬,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

  市二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原判。(记者 裴晓兰)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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