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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该为烟草广告留余地

2014年06月11日 13:18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因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6月9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再修改《广告法》中具体条款,全面而不是以“列举”方式部分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作为全世界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烟草已经给国人健康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烟草危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按照我国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中国应在2011年1月9日前采取适宜的措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

  但正如41位专家学者所言,《广告法》修订草案第20条仅以列举方式禁止在部分场所,利用部分媒介渠道发布或变相发布部分烟草广告,而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其他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这就导致了各种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变相烟草广告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这种法律为烟草广告留有余地的作法,很大程度上源于烟草行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要不要烟草广告留下“合法”存在的漏洞,考验政府在发展经济与民众健康之间的抉择。

  纵观那些禁烟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是首先从法律上彻底禁绝烟草广告的存在。香港特区政府卫生署控烟办公室曾提出“所有的烟草广告将在香港消失”的口号。事实证明,那些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国家及地区,烟草消费已明显下降。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实为重民生、得民心的必要法律举措。不仅如此,建立在民众身心健康基础之上的发展也是绿色GDP的题中之意。

  远离烟草,不该只是一句口号;控烟禁烟,法律必须积极作为。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完善法律的条款漏洞,对《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进行梳理完善,提高烟企违规广告宣传的惩罚力度,不为烟草广告留后门、留余地。同时,要着力提升法律制度的执行力,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对烟草变相广告的识别能力、查处能力,真正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把烟草广告从我们的生活中彻底剔除。(宛诗平)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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