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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 严禁公款旅游吃喝

2014年06月13日 14:52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六个“严禁”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五个“不得”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继规范会议费、出国费、外宾接待费等支出后,我市近日又出台公务支出管理新规。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为规范市直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近日共同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对我市党政机关培训活动的数量、时间、规模及培训费支出做出严格规定。《办法》自本月起正式实施。

  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

  《办法》对市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同时,对不同级别人员的讲课费标准也做了规定。

  《办法》要求,各单位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按照《办法》规定,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在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

  严禁借机公款吃喝玩乐

  《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各单位厉行节约,组织培训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严格控制培训费支出。

  报销不得超标超范围

  《办法》规定,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根据《办法》规定,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孔庆任)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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