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并非“物物平等”
动物能自由地生活,除了人们要有怜悯之心,更需要法律的慈爱保护。我国此方面的立法更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泰迪犬在小区门口被车碾伤,狗主人小王为给狗治伤花去治疗费23800元,而当初小王买这条泰迪犬才花了4600元。小王要求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对狗的治疗费,而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则要求按照狗的价钱进行赔偿。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23800元治疗费的70%共计16660元,小王承担30%的责任。
近期,因狗纷争的新闻不绝于报端,除了国内发生的多起爱狗人士阻拦运狗车辆强行放狗的新闻之外,刚刚落幕的广西玉林“狗肉节”更是在网上引起了一场关于“狗权”的大讨论。许多网友认为这只是一帮“爱狗族”的荒唐之举。事实上,这一纷争有更深的法律渊源,1990年德国民法典修正案确定了一条“动物不是物”的条款,与此相呼应,一些动物保护组织提出了动物可以成为“权利主体”的主张。
在传统社会学中,人是社会的一元主体,人与狗之间的“权利冲突”说白了还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动物不是物”并不能说明狗就有了“狗权”,而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人类要给予动物与一般物不同的保护,从而倡导人们尊重自然界有生命的物的生命权,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之所以要把动物特别是家养宠物从一般的“物”中区分出来,除了基于对动物生命的尊重之外,还因为这些动物可以和人进行一定的感情交流,有些甚至可以照顾人的生活起居。一些动物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主人的人格尊严,有句俗话叫“打狗要看主家面”,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宠物损害对主人来说并不单单是“物权受到侵害”那么简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面前并非“物物平等”。一般来说,与人类关系更为密切的动物,享有更多的人类所赋予的“特权”,而以给人类提供食品为目的饲养的动物,就不享有这种“特权”,玉林“狗肉节”后有网友以“如果狗有‘狗权’,那么鸡也有‘鸡权’、鸭也有‘鸭权’,人类还能吃什么”来讥讽爱狗人士,有失偏颇。
该案的判决把狗作为有生命、寄托人类感情的动物,从一般物的损害赔偿中区分出来,值得称道,但是在人、狗和谐相处之中,仍然有许多法律空白有待完善。比如玉林“狗肉节”上,一些虐杀狗的照片令人发指,该如何处罚这种行为?再如养犬条例规定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如果狗主人违反了这一条款,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