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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大排档就餐摔倒引官司 餐厅一审判赔1万6

2014年08月18日 11:06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高高兴兴和朋友在大排档吃饭,谁知去洗手间时摔伤,一审法院判决餐馆承担30%的责任,餐馆不服上诉。8月14日,案件进入二审。在重庆第一中级法院,摔伤顾客和餐馆互相指责对方造假。

  顾客摔伤,一审判赔1万6

  2012年9月29日晚,47岁的辛女士与朋友在沙区天陈路的一家大排档餐馆聚餐。聚餐快结束时,辛女士去洗手间。从洗手间出来时,辛女士摔倒在洗手间门口的台阶上。当晚深夜,经医院检查,外伤致背部局部肿胀,胸5椎体压缩性骨折,需要进一步的CT检查,并开了住院证明。辛女士选择了较为保守的门诊治疗,之后的两个月里一直在家休养。

  辛女士找到餐馆讨说法,大排档老板任女士说“最多负责1000元的治疗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今年4月,辛女士将任女士告上法院。在沙区法院组织下,辛女士对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X(十)级伤残。今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餐馆任女士负30%的责任,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鉴定及检查费等共计1.6万余元。任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被告说鉴定疑点多

  二审中,任女士的律师对一审的司法鉴定提出几个疑点:

  司法鉴定报告上的分析说“因交通意外所致”,任女士认为这份报告荒唐。后来鉴定机构出示了一张更正说明。“严肃的司法鉴定,被随意改来改去,如何让人信服?”

  司法鉴定显示,胸5椎体骨折压缩程度为1/3,十级伤残。而辛女士受伤后在医院里的首诊结果显示,压缩程度1/4,且病情稳定,不符合十级伤残标准。

  此外,任女士律师认为,鉴定时采用的是X光片,而没有采用更为准确、科学的CT光片。

  在法律程序上,遇到鉴定结果发生疑问时,鉴定人员有义务出庭进行说明,却没有出庭。

  综合这些疑点,餐馆方认为,伤者在一审的伤残鉴定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请求撤除一审判决,由对方自行担责。

  原告:防滑设备事后补上的

  辛女士回忆,在事发当晚,她和丈夫一起在大排档陪朋友吃饭,当时自己滴酒未沾,也并没有穿高跟鞋。

  去洗手间时,门口有两级高高的台阶,用的是光滑白色瓷砖,地砖上没有铺设防滑地毯或防滑垫,周围也没有提醒防滑的标识。而且,阶梯上的地砖上有很多积水,若不仔细看根本看不出。

  辛女士拿出了当晚老公在餐馆厕所门口所照的照片。在照片中,洗手间门口确实没有任何防滑措施。

  辛女士表示,餐馆方面的证据绝大多数都是虚假的,都是找的自己人作证,无法信服。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说法>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受到损害的,商家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重庆晨报记者 封璟 实习生 官粳人)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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