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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诬告”风波持续 三涉案人申请公安局集体回避

2014年08月22日 06:2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本报北京8月21日电(实习生高培蕾 记者徐霄桐)今天,吴英父亲吴永正的代理律师杨照东、朱娅琳将一份“关于吴永正案指定管辖的建议书”寄往金华市公安局法制处,并同时报送公安部法制局、浙江省公安厅,建议东阳市公安局全体工作人员回避吴永正涉嫌诬告陷害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并建议指定东阳市以外的司法机关处理此案。

  建议书说,“东阳市副市长陈军作为举报人,是吴永正等涉嫌诬告陷害一案的当事人,且其与东阳市公安局的全体工作人员之间均存在着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很有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处理。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项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因此,建议指定东阳市以外的司法机关处理此案。

  至此,诬告风波中的涉案人吴英、吴英代理人蔺文财及吴英父亲吴永正都提出了要求东阳市有关方面回避的申请。

  8月5日,蔺文财的代理律师王永杰向东阳市公安局提出管辖权异议。

  王永杰表示,陈军是东阳市副市长,正在担任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组长,这些资产正是被东阳市公安局查封的。暂且不论东阳市公安局是否有权查封和拍卖吴英的资产,东阳市公安局与东阳市副市长陈军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当回避。他认为,东阳市公安局应当回避此案,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异地公安机关办理。

  8月13日,东阳市公安局答复“管辖权异议”一事,在这份落款为8月8日《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答复》的文件中,认为要求东阳市公安局因与陈军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予以回避无相关的法律依据。另外,蔺文财不具备律师资格,不符合辩护人的条件,无需由异地办案机关侦办。故“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两个理由不予采纳”。

  8月14日,吴英通过其律师朱建伟向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提交了《回避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提到“陈军为东阳市人民政府的副市长,据此,本案侦查人员所属单位东阳市公安局与当事人陈军的所属单位东阳市人民政府存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且陈军为直接上级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为不影响案件的公正侦查,申请东阳市公安局方面集体回避。

  8月17日,王永杰以同样理由向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申请东阳市公安局集体回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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