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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贪污受贿400万 不能说明来源800万获刑

2014年10月16日 13:3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莘县人民医院原院长李书章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公开宣判,以李书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对被告人李书章贪污、受贿所得和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部分共计1200余万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2月,李书章利用担任莘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医疗设备维修、虚增医院内科病房楼工程量、虚报装修款、虚构出国考察需要资金证明等手段,骗取、侵吞公款近305万元。

  2005年至2013年,李书章利用担任莘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纪玉玲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物共计115万余元,并为他人在工作安排、人员调入、工程承揽、医疗器械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

  李书章家庭财产共计1345万余元,对其中824万余元的财产,李书章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书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李书章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在共同贪污和共同受贿中,被告人李书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当庭供认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对其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书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书章表示不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王希玉 何林林)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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