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职能应划分为“新三类”
2014年10月16日 13:3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任永安在2014年9月出版的《中国特色司法行政制度新论》一书中,对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进行了重新分类,提出了“新三类”职能划分。
传统上司法行政内部人员将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职能划分为三大类:法律保障类、法律服务类、法制宣传教育类。此种划分方法并不科学,不能完全体现司法行政的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因此提出新三类划分方法:司法保障类、法律服务类、执法与普法类。随着法治中国及其法治区域创建的大力开展,现在地方的依法治理正在转变为区域法治创建制度,有的地方司法行政单位受到自身地位、职能的限制,没能全面承担起该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任务,并且该项制度在现实中蕴含于“法律普及制度”之中。如对“仲裁制度”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这两项制度不宜分割研究。从这两项制度的未来改革发展来看,各自划归“一个部门”进行管理是其必然方向。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原则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由公安机关行使决定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执行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