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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开账户偷领当事人赔偿款 两名代理人成为被告

2014年10月17日 09:3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高明人国叔爱子遭遇车祸身亡,委托两名“土律师”(本地的公民代理人)代理,谁知“土律师”私吞54万元赔偿款,拒不交出,国叔无奈与之对簿公堂。10月16日记者从高明法院获悉,该案已于近日作出判决,涉案两名“土律师”被判归还赔偿款。

  “土律师”私开账户偷领赔偿款

  2012年12月,高明人国叔17岁的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不懂法律程序,国叔委托同村亲戚谢某和“颇懂法律”的“土律师”熊某,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谢某、熊某用国叔的身份证私自在高明农商银行开户,取得了一个以国叔为户名的存折。

  “法院执行没有这么快的,慢慢等吧,我们会跟进的,”谢某和熊某总是这样安慰国叔夫妇。

  今年3月苦苦等待的国叔夫妇突然听闻同一宗事故中的另一位伤者已拿到赔偿款,便去法院打听,当被告知赔偿款早在半年前已付清时,国叔夫妇才恍然大悟。

  气愤的国叔找到谢某、熊某索要赔偿款,多次上门才要回10万元。熊某称公司周转不灵,挪用了该款,等有钱再还给国叔。无奈之下,国叔一纸诉状将两名代理人告上法庭。

  判决被告人归还赔偿款

  受理案件后,法官通知熊某到法院领取诉讼资料,熊某每次答应却迟迟不出现,法官只好前往其居住小区送达。但熊某对法官送达的材料不理不睬,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今年5月中旬,熊某在高明法院承认已将执行款挪作他用,5月17日,谢某、熊某承诺于今年7月10日前归还全部余款。但直至7月中旬,谢某、熊某仍有14万余元赔偿款未归还。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熊某作为代理人,在收到法院转入的执行款后应及时归还给国叔夫妇,但两代理人却将钱款挪作他用,拒不归还,完全背离了作为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判决涉案两名“土律师”归还赔偿款。

  法院判决后,熊某以未弥补自己开庭损失为由提出上诉,熊某称其为国叔的案件几次出庭,造成的损失有14万余元(未列明具体损失),应由国叔补偿。

  法官说法

  公民代理不得收费

  主审该案的法官表示,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代理必须证明其为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或者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行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即公民代理不得收费。

  本案中,谢某、熊某为国叔所在村推荐,符合公民代理身份。既为公民代理,就不应收取费用。即便熊某因开庭造成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应与国叔协商,由国叔进行适当补偿,而不能私自侵吞数十万元赔偿款。

  法官提示委托代理人要小心谨慎,不要委托没有律师资格的“土律师”,以免上当受骗。类似熊某这样的“土律师”既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更无法律职业道德和素养,这样的“土律师”,信不过。(记者/唐梦 通讯员/李钊)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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