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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腐败掮客” 温州一男子介绍贿赂被判刑

2014年10月17日 10:08 来源:浙江日报 参与互动(0)

  作为神秘的“中间人”,他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通过各种关系在短时间内“找对人”、“办成事”,这些“腐败掮客”,法律上称为“介绍贿赂人”。

  温州男子张某利用“关系”撮合行贿,帮助本该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不被收监。10月15日,温州鹿城区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构成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温州瓯海人,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9月,黄甲(另案处理)因吸毒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同月,黄甲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其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恰巧,黄甲的哥哥黄乙因强迫交易罪,被龙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后因黄乙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相关规定,龙湾法院于2012年9月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黄乙适用缓刑的部分。

  2012年9月,应时任温州市政法委专职委员项某的要求,黄甲的亲戚陈某将5万元存入新办理的银行卡后,由张某伙同黄乙前往项某办公室,将该银行卡给予项某,请托在黄甲申请行政复议、黄乙被撤销缓刑后不被收监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项某收受贿赂后,向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打招呼要求对方给予照顾。温州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12日维持黄甲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同年11月,黄甲请假出戒毒所期间,办理了一张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银行卡。张某带着黄甲前往项某办公室,将该银行卡交给项某,请托其在请假出所、不被投送外地强制隔离戒毒、通过精神病鉴定转为社区戒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项某收受贿赂后,向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打招呼”、要求“给予帮助”,此后戒毒所3次批准黄甲请假出所。之后,项某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向国家工作人员项某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予惩处。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洪叶)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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