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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7万多买劣质货车二审开庭 不服一审获赔5千

2014年10月27日 09:44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张先生花7万多元买了一辆福田货车,但回家后发现车辆存在诸多瑕疵,认为商家将“二手车”重新包装卖给自己,存在欺诈行为,起诉要求退货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三倍赔偿。由于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诉求,仅判令经销商赔偿5000元,张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该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事件起因

  新车瑕疵多 男子告卖家

  去年12月17日,张先生花73400元从北汽福田汽车经销商北京金瑞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福田多用途货车。提完车的第三天,张先生发现后车门内框有明显的腻子堆积、前反光镜底座有喷漆痕迹、车玻璃有明显划痕等诸多问题,于是与商家多次交涉未果。张先生认为,自己明明购买的是新车,到手却成了以次充好的“二手车”,认为金瑞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起诉要求退车并返还全部购车款及保险费1200元,同时赔偿三倍购车款损失220200元。而金瑞诚公司否认车辆经过维修,并表示张先生在提车时已经过检验,因此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金瑞诚公司应对其销售车辆外观部分的瑕疵向张先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依据市场价格酌情判定赔偿5000元。但对于这一结果,张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争论焦点

  购买货车不适用消法?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首先,张先生认为金瑞诚公司将经过维修的车辆冒充新车卖给自己,因此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而金瑞诚公司认为应适用《合同法》。

  “张先生购买的货车不需要购车指标,只是一个生产资料,因此由车辆的性质就可以判断是消费行为还是生产行为。”对此,张先生一方表示不认可,“不应以车辆的性质来否决消费者购买车辆的目的,张先生购买车辆就是为了个人生活消费,属于消法所保护的范围。”

  卖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张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商家隐瞒了车辆经过维修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应当享有获得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也侵犯了张先生对于商品的选择权。对此,金瑞诚公司表示,张先生所指的瑕疵完全可以通过肉眼发现,且经过两次验车,应自行承担责任。“即便车辆真有瑕疵,买卖过程中张先生完全可以选择买或不买,公司并没利用出卖人的地位影响或控制张先生的选择权,所以不存在欺诈。”金瑞诚公司代理人称,“多用途货车,不是轿车,磕磕碰碰很正常,瑕疵对于车辆使用构不成障碍。”

  庭审最后,金瑞诚公司表示,此前已表示愿意给予张先生一定补偿,但张先生拒绝接受,因此现在不同意调解。随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律师解析

  适用哪部法 重点看用途

  对于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即张先生购买货车是否属于消费行为?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判断是否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重在区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这两个概念。

  而判断是否是“生活消费”不应考虑购买者的目的与动机,也不应当完全考虑其购买的产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判断某个人是否是消费者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第二,是否与经营者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和服务合同关系;第三,如果没有形成某种合同关系, 是否合法地实际使用了某种商品或接受了某种服务;第四,个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否为了将商品或服务再次转手,是否是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第五,购买某种商品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还是满足生产消费。综上,金瑞诚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但在理论界还有一种说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消费者购买商品之目的和用途并不在考虑范围之内,该案中,张先生确属产品的最终使用人,因此基于此种理论,金瑞诚公司的抗辩理由又是不成立的。不过,律师表示,在法律司法实践中,更多适用了第一种理论,即判定双方关系为合同关系而非消费关系。

  晨报记者 彭小菲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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