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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使命中国共产党是关键(2)

2014年10月27日 17:2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为什么必须用“改革”来保障“改革”?

  “法治,即是一种规范。一方面是要规范人的行为,另一方面是要规范权力。不合理的权力格局往往沉淀出不合理的利益格局。而当要以改革的手段向前推进时,就会触动一些既得利益的藩篱。如何打破这种藩篱,是执政党面临的最大的挑战和责任,也需要执政党拿出勇气和决心。”王长江进一步分析说,“打破这种藩篱,迫切需要法治的支持和保障。但是,不是说我们出台一个或几个法律,问题就解决了,而是必须进行顶层设计。而以一次全会的形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是以系统思维进行顶层设计的体现。”

  再具体来看,围绕六大任务,公报中提到的许多具体的改革步骤都非常到位。

  “这些改革举措很好地把握了法治总目标和阶段性特点的关系,哪些是我们可以做的,可以推进的,可以取得成效的,这次都提出来了。它并不是全面覆盖,也不是每一个细小的方面都抓住,而是抓住重点、抓住当下,抓住在现有成熟条件下能够推进的、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梁鹰解析道。

  比如,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等;

  再比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等,都是针对性非常强的改革举措。

  谢春涛特别点出,公报中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与过去相比,领导干部个人要干预司法肯定会变得更难。奉劝领导干部,最好不要再动干预司法这个歪脑筋。如果某位领导干部不是国家司法审判人员,一旦插手,会将他们的所作所为记录在案,甚至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公报还明确,“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谢春涛说,如果法官判的案子经不起推敲或存在问题,将有相关的责任倒查机制对判案法官进行责任追究,这实际上也能促使法官自觉抵制其他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

  “这些改革的举措非常鲜明,也是急迫地需要推进、受各方面关注的。有了这样的具体举措,法治改革的推进就有抓手、有具体步骤,能够认识到位、能够落地生根开花,确确实实地体现了改革的务实精神。”梁鹰说,如果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任务能够落实到位,我国的法治进程一定能够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依法治国关键在中国共产党

  受访专家表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如何处理“党”与“法”、“党”与“政”之间的关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之内治国理政,是执政党在建设法治中国征途中必须回答好的问题。

  从党的执政方式看,长期以来存在的人治思维惯性,尤其是少数领导干部迷恋“权力至上”、“个人说了算”,对推进法治的严重制约和负面影响值得警惕。受访法学界人士认为,近些年来,依法治国理念日渐深入人心,但“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带头破坏法治,以个人意志代替党纪国法。

  从现有法治能力看,不善法治、不会法治、不敢法治的问题依然突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具体化到执政行为殊非易事。多位受访人士反映,“加强党的领导”在有的地方被异化为“权大于法”,“拍脑袋就干,拍胸脯就上”仍是有的基层党政领导惯用的决策方式。有时决策初衷虽好,但群众不满意,影响了执政公信力。

  因此,公报中论及党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内容,引起多位权威专家的高度关注。

  公报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等等。

  王长江表示,过去,在少数地方存在“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现象,在部分党员干部心中存在“权大于法”的意识。对此,公报已经强调,党要依法执政,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王长江说,公报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谢春涛分析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种说法正确无疑。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强有力的,方式是不断改善的,水平是不断提升的。如果没有党的领导,不可能有当今中国取得的发展和成就。如果不是党强力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没有其他力量能推动得好。

  多位法学界权威学者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都表示,中国共产党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龙头”。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使命,中国共产党是关键中的关键、核心中的核心。

  “公报中有关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论述都是非常重要的。”严书翰强调,从党的建设理论的角度来观察,公报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做了更进一步的论述阐释,这是值得关注的重大创新。(记者/陈泽伟 宫超 张程程 屈辰,瞭望第43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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