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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兴摔童案死刑判决为何十个月后执行

2014年11月01日 04:2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去年9月16日,韩磊被带进法庭受审。 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大兴摔童案 韩磊伏法

  因停车纠纷将2岁10个月女婴举起摔死;终审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昨天9时30分,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大兴摔童案罪犯韩磊被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一审:两被告人均上诉

  法院查明,2013年7月23日20时,韩磊乘坐李明驾驶的轿车,在大兴区旧宫镇一公交车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进行殴打,后将李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摔在地上,致孙某某死亡。随后,韩磊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控制。

  庭审时,韩磊称,事发时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和一个女人打架很丢人,看到旁边有个车就举起摔在地上,以为是购物车,自始至终都没看车里,也不知里面有孩子。

  2013年9月25日,一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认定将韩磊带离现场的李明构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结合其前罪未执行完部分,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

  两人不服上诉。

  二审焦点:是否看见孩子

  二审中,韩磊的辩护人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绘制成图像向法庭出示,认为韩磊事发时没有看清楚车内是一个孩子,发生误判,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

  检方指出,女童当天穿的是短T恤、短裤,韩磊在抓起女童一刹那,通过直接接触,不可能不知道是孩子。而且,韩磊作案后,没有表现出惊愕、痛哭,反倒第一反应是上车逃跑。

  检方认为一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2013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院对韩磊、李明故意杀人、窝藏上诉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释疑

  死刑判决为何十个月后执行

  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没有时限;下级法院接到死刑命令后应在七日内交付执行

  按照时间表,从韩磊终审裁定为死刑到执行,经历了10余个月?

  一位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死刑案核准时限并没有明确的限定,要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性质和复杂度决定。死刑案件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判决才能生效。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了最高法院。复核一起死刑案件,最主要的方式是阅卷,仔细程度甚至要求到一字一句,需要合议庭所有成员阅卷,“每个人都是案件的承办人”。

  该法官说,最高法院有五个刑事审判庭,分别负责各省的死刑核准。“他们要从阅卷开始,在大量的文字和证据中寻找破绽”,尤其是被告人口供前后矛盾,承办人将会“忙一阵子”。此外,根据要求,他们还应该讯问被告人,或根据辩护律师要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合议庭成员整理、阅读案卷后,独自形成报告,最后意见要报主管庭长或副庭长把关,再报请主管副院长通过后就能核准,最后由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如果在核准中发现问题,补充查办后还有疑点等,案件就可能不核准死刑。

  根据刑诉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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