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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医疗事故罪首案开审 实习医生出诊致患者死亡

2014年11月24日 13:59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在该院专家栏里还有许峰的名字(画圈处) 摄/法制晚报记者 曹博远

  当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今天上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许峰在西城法院受审。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医生被控医疗事故罪的案件。

  事件 患者首次呼救 实习大夫会诊

  43岁的马丽在北京一家银行工作,2006年查出肾衰竭后,一直进行透析治疗。

  2011年6月22日,马丽入住人民医院胃肠外科,被诊断为“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结节,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维持性血液透析。”

  6月24日,马丽做了甲状旁腺摘除术。手术病程记录写道:手术过程顺利,出血少,术中检测血钙稳定,术后给予静脉补钙治疗。

  3天后,医生将马丽从胃肠外科转入肾内科继续治疗。“住院前大夫说大约一周就能出院,我们问为什么要转科,大夫说外科病床紧。”马丽丈夫徐先生对《法制晚报》记者说。

  6月29日1时许,马丽感觉颈部手术部位有点疼,按下了病床前的呼叫按钮。1点20分,肾内科值班医生拨通了外科的电话,要求前来会诊。1时40分,一名外科医生来到马丽病床前,经过检查后,给了马丽一片止痛片。

  徐先生说,他和马丽当时都不知道,这名会诊大夫叫张鑫,是一名实习医生。

  患者再次呼救 抢救45天后死亡

  2时45分,马丽颈部疼痛加重,肾内科再次要求外科值班医师会诊。 3时,张鑫来到马丽床前,他发现马丽颈前区明显肿胀,伤口无渗血,“建议查B超,必要时行床旁气管切开,气管插管。”病程记录这样记载。

  徐先生说,妻子先被推到楼上做B超,但是机器坏了,又被推到一楼急诊处做B超。检查结果是可能有血肿。做完B超,大夫又将马丽从一楼推回10多层的肾内科病房。因为马丽呼吸困难,大夫给她套上了氧气面罩,“气管已经被血肿的包挤压,氧气根本输不进去。”徐先生说。

  3时50分,马丽被推回病房,诊疗记录描述,患者突发窒息,呼吸运动消失,意识丧失。

  3时57分,外科行床旁切开手术清除血肿。4时10分,麻醉科行床旁气管插管,后又经呼吸机辅助呼吸,随后马丽被推入ICU。

  45天后,马丽于8月14日10时死亡,死亡诊断为:感染中毒性休克,肺炎克雷白血症,心肺复苏术后,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慢性肾功能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

  家属:患者昏迷前 实习医生在现场

  “大夫说要做B超,这是最错的一步。如果当时将伤口割开,将血放出来,人就没事了。或者做完B超后马上将她推到外科手术室做手术,可能也来得及,但当时大夫又将她推回病房。”徐先生说,这是他事后咨询了很多专家才得知的。

  在整个抢救过程中,对于外科值班医生许峰何时出现,死者家属和医生许峰各执一词。

  许峰说,第二次会诊时他是和张鑫一起过去的,但患者家属不认可。

  徐先生则称,直到马丽被推回病房已经出现窒息后,许峰才出现。在病床前做的颈部切开手术是许峰做的,可是已经晚了,马丽随后陷入深度昏迷,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直到死亡。

  “她在昏迷前说的最后一句话是‘救救我’,而此时床边的医生是张鑫,许峰不在。”徐先生说。

  据徐先生称,妻子2006年被查出肾衰竭,一直做透析,病情控制得很好。5年里,妻子一直上班,还从一名银行业务员升为行长级管理人员。

  报警 拿到鉴定结论 患者家属报警

  妻子死亡后,徐先生曾找张鑫询问后续事宜,张鑫告诉他,有什么事去找许峰,他对病人的处置都请示了许峰。徐先生在随后2个月没找到许峰,“一会儿说他在实验室,一会儿又说在病房,一会儿又说在出门诊。 ”

  7个月后,徐先生向西城警方报案,要求立案追查医生许峰的刑事责任。但得到回复称,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无法立案。

  2012年6月8日,西城区医学会鉴定报告认为,医方对颈部血肿的判断和处理不及时,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结论为,马丽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2012年8月28日,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意见认为:人民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三项过失:一是让仅取得医师资格证、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人员独自会诊,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关于会诊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是对患者颈部手术区域血肿压迫气管导致的窒息救治不力,且救治不力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另外,该手术后患者第5天出现颈部手术区域血肿,属罕见病例。患者存在“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等多种基础疾病,上述因素与患者最终死亡有一定关系。

  最终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有主要责任。”

  拿到鉴定结论后,徐先生再次向警方报案。

  指控 上级医生严重不负责任 致患者死亡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张鑫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他在事发后的当年9月才获取了执业医师资格证。按照卫生部规定,实习医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方可进行医疗行为。张鑫的上级医生正是许峰。

  资料显示,45岁的许峰是研究生文化,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

  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介绍中,许峰是一名优秀的医生。他于1997年考入北京大学医学部攻读外科学硕士学位,2000年毕业后被借调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外三科(微创外科)从事腹腔镜外科专业期间,完成腹腔镜手术近千例, 无一例医疗差错。在临床方面,门急诊年诊疗患者近千例,无一例医疗差错。

  西城检方指控,许峰于2011年6月29日1时至3时许,在医院普外科值班期间,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害人马丽不治身亡。同年10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马丽的死亡原因为颈部甲状腺旁血肿形成,致颈部呼吸道受压而发生窒息,终因多器官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2年6月8日,西城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事故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负完全责任。同年8月28日,北京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书,认定事故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

  许峰于2013年12月4日被西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1日被西城检察院取保候审。

  庭审

  上级医生庭上供述 是我经验不足

  上午9点40分庭审开始,已被取保候审的许峰穿着便服站在被告人席上。他回答问题声音很小,说自己很紧张。法官安慰他慢慢说。

  对于指控,许峰并不认可,称事发当晚自己和张鑫值班,当时他正在急诊外科会诊,接到肾内科要求会诊的电话,因分身无术,因此就让张鑫去,还叮嘱张把现场情况告诉自己,然后由他判断。许峰说,后来自己不放心,在急诊病人去检查时,他抽空去了病房,看马丽没有什么问题后又回到急诊室了。

  公诉人问许峰:“你当晚在急诊会诊,为何没有找到一丁点文字记录。”

  许峰说记不清了。

  在法庭上,许峰多次表示,自己工作尽职尽责,看过的病人数千,从来没出过事故。“我承认这次事故是我经验不足,说我严重不负责任我不认可。而且我不知道张鑫没有执业资格证。”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记者 洪雪)

  专家解读 认定医疗事故罪 必须存在严重主观过错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的于冲博士上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于冲解释,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是有严格限制的:犯罪主体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正规医务人员;主观上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

  如何认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于冲说,2008年,最高检和公安部曾联合出台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其中规定,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包括医疗过程中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救治病人、违反医生开药查验复核规定、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几种情况。其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伤残。

  实践中医疗事故罪之所以用得不多,一是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较难划分,医疗行业技术性很强,医疗风险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但风险是否属于可允许范围一直是争议焦点。风险超过一定度就可能构成侵权、违法甚至犯罪。

  二是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事故罪主要指责任事故,其认定标准严格。大部分医疗事故是因技术失误导致的,医务人员因主观过失造成的很少,大多不会构成犯罪。

  于冲说,医疗事故罪不属于自诉罪,应由公诉机关、公安机关搜集证据,不需要被害人举证,但被害人及亲属也应主动提供证据。

  于冲认为,医疗行业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不应靠刑法的严重处罚去规制,否则对于医疗行业会造成较大压力,应靠如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责任法等去完善规定。(记者 汪红)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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