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海南“黑老大”王不林数罪并罚一审获刑20年

2014年11月24日 14: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临高11月24日电(付美斌 黄颖)24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省临高县王不林等15人涉黑案在临高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不林因数罪并罚,获有期徒刑二十年。

  法庭审理查明,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王不林为垄断海南金华林业公司临高林场的林业工程项目,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开设四家林业公司和KTV娱乐会所,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以王不林为组织领导者,钟全朋、林光全、郑加为积极参加者,林开成、黄家友、冯启三、李海川、王冬海、王冬洋、王志宁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较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形成对临高林业的非法控制,长期、大量容留他人吸毒,对临高县的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临高县的经济、社会秩序。

  法庭认为,王不林团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三条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不林等前1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王不林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钟钱朋、林光全、郑加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林开成、黄家友、冯启三、李海川、王冬海、王冬洋、王志宁参与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次数较少或作用相对较小,是一般参与者。被告人钟钱朋、林光全、郑加、林开成、黄家友、冯启三、李海川、王冬海、王冬洋、王志宁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不林等15名被告人涉及的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以及非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的其他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不林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被告人均系与该涉黑组织勾连实施犯罪的人员,也分别获刑。

  当日法庭宣判后,上述被告均未作是否上诉表态。

  临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庭作出的是一审判决,15名被告人均有上诉的权利。针对此案的量刑,该负责人解释说,法院合议庭在量刑时是严格依照《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做到了罚当其罪。凡是属于适用量刑规范化的罪名,合议庭都严格按照量刑规范化的增减标准进行量刑。充分体现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的原则,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做到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同时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地位,尽量做到量刑的平衡,做到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

  该负责人还透露,在本案中,有六位附带民事原告向五名被告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为了不影响本案刑事部分的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合议庭对今天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没有作出判决。合议庭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尽快作出判决,使附带民事原告因被告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尽快得到弥补。

  临高法院为回应社会关注,特别邀请十多家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并采访报道,临高法院的新浪官方微博对公开宣判情况同时进行了图文直播。 (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