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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购物绊倒受伤 商场被判担三成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24日 16:10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一位女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被商场通道处一道坎绊倒受伤,诉请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市中级法院近日判决商场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2013年9月7日中午,刘女士在汉口某商场购物,乘坐电梯到商场八楼兑奖处。出电梯去兑奖处的通道中有一处高约3厘米的坎,刘女士经过时不慎绊倒,右侧躯体及头部着地,随即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经协商,商场将刘女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牙震荡。

  9月7日至9日,商场派人陪同刘女士去医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2118元、交通费45.9元。后刘女士自行去其他医院治疗外伤及牙损伤多次,共花费医疗费1898.5元。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虽在事发地点张贴警示标示,履行必要安全提示义务,但并未进一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刘女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商场购物时因注意不够而被绊倒,对自身摔伤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较双方的过错,法院确定商场在刘女士损失的30%范围内承担责任,赔偿刘女士1295元。前期商场已支付2000余元,已超过商场应承担部分。故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不服,上诉称商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记者李亦中)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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