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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会抚养费不能成增收手段

2014年12月15日 09:4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社会抚养费屡遭质疑后,终于迎来制度大修。送审稿统一征收标准、规范征收程序、公开征收总额等规定颇具亮点。然而,在公众关注的社会抚养费“究竟抚养谁”这个核心问题上,送审稿仍未作出明确回答,仅笼统重申,社会抚养费应全部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以往的种种“乱象”表明,社会抚养费实质上已经异化成为一些地方财政、个别部门的小金库,以致舆论发出了“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的质疑。

  那么,社会抚养费应当抚养谁?从立法本意看,社会抚养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惩罚违规和保障守法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既然以补偿自然、社会资源为由征收社会抚养费,那相对应的,社会抚养费理应做到专款专用,投向特定的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才能获得足够的正当性。

  如何专款专用?首先,社会抚养费应全部上缴中央财政,防止其成为地方财政的增收手段而用途异化。其次,明确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提供免费婚检、免费产检、出生缺陷干预等优生优育医疗服务;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扶助、帮扶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探索中小学免费午餐、免费校车等儿童福利政策。最重要的是,应每年详细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使用的详细账本,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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