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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交集团原副总受贿72万获刑11年

2015年01月05日 10:38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今天从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获悉,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一副总经理符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建方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方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2.5万元,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符某某,现年42岁,海南万宁人,1997年4月至2004年10月任海口市交通局办公室科员,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任海口市交通局规划建设科科员,2005年3月至2007年9月任海口市交通局规划建设科科长,2007年9月至2011年11月任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规划建设处处长,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此期间,符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一些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管、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工程承建方陈某林、朱某许等16人关照、支持和帮助,为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2.5万元。其中,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因吴某某局长出事,符某某将收受请托人王某善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退还给王某善。2013年11月27日,因请托人朱某许出事,符某某将收受朱某许的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交到海口市纪委廉政账户。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记者李关平 通讯员沈玉华 崔善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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