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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黑团伙为非作歹终获刑 组织者被判20年

2015年01月06日 11:02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福州晚报讯 上月底,福清市法院宣判了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倪某、郑某凤、张某平等9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倪某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以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1.5万元,没收财产20万元。

  殴打民警后恶名远播拉人成立黑社会组织

  2000年前后,被告人倪某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2000年,倪某因琐事伙同敖某某等人持刀或持枪,将福清市监狱一民警殴打成重伤后潜逃。2002年,倪某又因琐事将一市民殴打成轻伤,他渐渐在福清宏路街道一带恶名远播。

  随后,倪某等人为壮大组织声势,有组织地实施了数十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持枪、聚众斗殴等刑事案件,逐渐形成一个以倪某为首,以被告人郑某凤、张某平、王某场、吴某兴、钟某、谢某德和同案人魏某波(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倪某旺和同案人魏某良、郑某光、杨某春(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暴力胁迫垄断经营非法攫取经济利益

  经调查,该组织通过垄断经营、强买强卖、替人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去年年初,倪某等人先后被福清警方抓获。

  2011年12月,倪某看到某小区的业主搞装修,对水泥、砖、沙石等材料的需求较大,便产生垄断福清宏路街道、石竹街道部分小区建材的念头。随后,倪某纠集郑某凤、魏某波等5人策划经营细节,约定由倪某与魏某波负责总体运作,各占二成股份,郑某凤与郑某亮各占一成股份,倪某旺与魏某良合计占一成股份,剩下的三成股份收益用于团伙成员的日常开支及发放工资等。

  2013年7月18日,倪某因不满福清一水泥店老板运送水泥至某小区出售,遂指使同案人林某斌(另案处理)等人将水泥店的玻璃门、电视机、大理石茶几、电风扇等物品砸坏。其间,倪某与魏某波等人逼迫被害人林某退出竞争。后来在倪某和魏某波的指使下,郑某凤纠集人员持刀、镀锌管等凶器围殴林某,致其头部、肩背部、下肢等多处受伤。

  据悉,倪某指使郑某光纠集一帮人多次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打压其他经营者,还殴打、威胁其他经营者雇佣的工人,打砸运输车辆。从2012年12月7日至2014年5月12日,倪某等人销售建筑材料的金额共计465万余元,而采购建筑材料的金额仅为66万余元,搬运费、房租等开支约为35万余元。

  容留他人吸毒租房开设赌场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倪某利用位于福清宏路街道的住处,容留被告人钟某及同案人郑某云一同吸食冰毒。此后,倪某多次在住处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魏某波、钟某等人的住处以及宏路街道几个酒店的房间也成为该团伙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要场所。

  去年1月初的一天,倪某伙同同案人林某育、庄某春(另案处理)在福清宏路街道某茶庄开设赌场,纠集人员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后来在茶庄老板的阻止下,赌场停止运营。次日,林某育联系同案人陆某强(另案处理),约定以每日500元的价格向陆某强租用场地开设赌场。陆某强将其岳母位于福清宏路街道的住宅二楼出租给林某育开赌场。随后,林某育、庄某春纠集人员在这里继续赌博。赌场经营3天,共抽头牟利1万多元。

  拘禁他人讨债非法持有枪支

  2011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因被害人姚某赌博欠了林某的债,被告人郑某凤依靠自己的“黑帮”背景,欲替林某讨要赌债并从中牟利,遂纠集被告人王某场及同案人阿伟(另案处理)等五六名男子,将姚某抓上车并押到福清东张镇“孔老厝”山上,对姚某进行辱骂、威胁和殴打,逼迫姚某还钱。直到次日零时许,姚某被迫答应还钱,郑某凤、王某场等人才将姚某放走。

  2011年六七月的某天,郑某云(另案处理)向倪某借了一把手枪。当年8月21日晚,郑某云开车在福清宏路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手枪遗留在车上,后被警方缴获。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等人以暴力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成立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上月29日,福清市法院宣判:被告人倪某、郑某凤、王某场、张某平、谢某德、钟某、吴某兴、倪某某以及曾某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20年、15年6个月、12年、11年6个月、7年6个月、7年6个月、6年、4年和1年。记者 林安镇 通讯员 余良炎 翁靖荧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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