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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两男子用“伪基站”发送非法信息 获刑四年

2015年01月09日 16:26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林某丁、黄某来两男子向租车公司租用了一辆小轿车,将“伪基站”设备装载在车上,向海口广大移动通信公司用户手机发送非法彩票信息33万余条。1月8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两人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两男子租车开“伪基站”散发非法彩票信息

  2014年3月初,林某丁(男,1970年出生)、黄某来(1984年出生)根据陈木林(在逃)的安排,来到海口市。

  2014年3月6日,林某丁、黄某来两男子向租车公司租用了一辆小轿车,利用“伪基站”设备,装载在该小轿车上,由黄某来驾驶该小轿车每日流窜在海口市各处,并由林某丁在该小轿车上操作该“伪基站”设备,向广大移动通信公司用户手机发送非法彩票信息33万余条。3月20日,二人被警方抓获。经海南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测试和检验,该“伪基站”设备是未经国家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该设备工作频段与公众移动通信GSM基站的工作频段相同,对正常的移动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该设备能模拟其附近的公众移动通信GSM基站,强行拆除该区域的手机合法用户与运营商网络之间的正常联系,强制将手机用户绑定到其网络,并向手机用户发送信息,被强拆的手机用户会出现正常通信瞬时中断的现象。

  两人为自己行为付出四年刑期代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丁、黄某来利用“发信机”发送非法彩票信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林某丁、黄某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决如被告人林某丁、被告人黄某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丁、黄某来不服,均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上诉人林某丁、黄某来及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海口中院认为,林某丁、黄某来利用“发信机”发送非法彩票信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以惩处。林某丁、黄某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普法:两人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针对该案,法官表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既包括物理性破坏,也包括功能性破坏,即客观上导致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和工作,就应当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林某丁、黄某来发送短信计数331989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林某丁、黄某来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

  对于林某丁的行为造成了局部范围内的相关通讯中断或通信障碍,且达到法律规定应予刑罚的时长的辩护意见,根据侦查机关勘验,被缴获的和“发信机”联机的联想笔记本电脑显示发送短信计数331989条,远远超过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个小时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定罪处罚。(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胡坤坤)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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