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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检察改革须警惕几种倾向

2015年01月16日 11:3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当代中国检察发展实践,是不断探索符合检察发展规律、坚持和巩固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努力实现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也是持续改革创新、不断校正发展路径的历史。但是,毋庸讳言,至今仍然存在一些错误的倾向,必须引起警惕。

  防止权力扩张的冲动。权力法定,有授权必有限权,有权力必有权力的边界。一是体现在检察系统理论研究中,不满足于现有权力配置的状况,经常提出某些缺乏法理基础的扩权主张。二是个别基层检察院在某些改革探索中,有突破权力法定原则,以法律不禁止为由任意扩张权力的倾向。三是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中,以服务大局为名,脱离或超越检察职能的现象不时发生。四是内设机构的整合和更名缺乏必要的论证,如有些基层院热衷于将一些内设机构更名为“局”。

  防止简单的移植和模仿。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特殊历史,全球检察制度多元化的特征,客观上导致当代检察科学发展实践路径选择的艰难性和复杂性。但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做出任何改革创新的举动时都必须慎之又慎。在借鉴域外制度以及其他制度运行模式方面,应当立足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立足把握检察规律,立足把握各项检察职能的本质特征,切忌简单地移植和模仿,甚至照搬照抄。

  防止改革的盲动性和本位性。检察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恪守法治精神,遵循检察规律。检察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自上而下的系统工程,兼具政治原则和法治原则,应当自上而下推进,正确统筹上级要求和基层创新之间的关系。基层检察院必须克服改革的盲动性,改革的方案应当逐级报告批准后方可施行,不能为了所谓的“亮点”“特色”自行改革。同时,检察改革必须坚持统筹原则,坚持从检察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防止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一些部门推行的改革创新举措,缺乏检察发展全局观念,往往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结果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如检察办案功能区和工作区域的建设方面,往往是各搞一套,贪大求全,盲目攀比,造成重复和浪费。

  防止改革中的偏废和“失重”,提高统筹协调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能力。职能的丰富性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显著特征。纵观当代检察三十多年的发展实践,经历了“恢复重建”“可有可无”“小检察”到不可替代的发展历程。客观而言,目前这种地位的形成,主要是依赖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审查逮捕权等主要检察职能的运行取得的。公众对检察的认知,目前也主要停留在这几方面。然而,对巩固完善、发展中国特色检察制度这一重大历史命题而言,是远远不够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发展依然不如人意,刑罚执行监督在基层存在边缘化倾向,侦查活动监督要实现对侦查权的有效规制、保障人权的目标,职能的严格履行,机制的完整构建,可谓任重道远。因此,必须统筹重点和全面的关系,立足于坚持、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要求,统筹检察改革的全局。如果没有或不能统筹协调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巩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就是一句空话。如果一边是将法律赋予的职能弃之不顾,一边是呼吁法律进一步授权,其结果可想而知。目前,在基层检察改革的思考和实践中,往往还局限于一些主要职能,这是远远不够的。

  以上现象的出现,客观上当然有检察制度历史短暂、发展曲折,以及全球检察制度多元化等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历史的、客观的原因,则又导致检察发展理念成熟的艰难性,一方面表现为检察职业自信不足,另一方面表现为扩权的潜意识,而究其实质,还是对检察制度的本质认识有待不断深化。(李乐平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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