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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民俗村站长被控索贿 辩称18万是感谢费

2015年01月17日 14:51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民俗旅游村工作站站长管某利用其职务便利,违法与外村村民王某签订租赁协议,并以村集体名义,同意王某高价转包谋利,事后收取18万元感谢费,昨天管某和王某在海淀法院当庭受审。

  海淀区苏家坨镇管家岭民俗旅游村村民孙某于2008年承包该村7亩集体土地进行养殖,并在土地上加盖临时住房。后由于家庭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土地,孙某经多人介绍,将土地转租给外村村民王某。

  被告人管某今年60岁,小学文化程度。据公诉人当庭指控,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管某担任苏家坨镇管家岭民俗旅游村工作站站长期间,违法与被告人王某(非该村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以管家岭民俗旅游村的名义,同意王某将上述土地高价转包谋利。其间,管某在苏家坨镇附近的农村商业银行收受王某给予的感谢费18万元。不久,管某因过于好面子,就同意王某将承租时间不长的土地高价转给周某,共计253万元,签订租赁合同时间为50年;同时,在未经村委会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他再次为王某在转租合同上加盖该村公章。2014年5月22日,管某、王某接受苏家坨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同日被抓获。

  “将该村的集体土地承包出去,可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且需村委会成员同意进行。而管某为谋取利益,在未经村民讨论大会下,即批准合同,违反了土地法规定。”公诉人认为,管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责。王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则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责。由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但赃款没退赔。公诉人故建议法院判处管某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判处王某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庭上,管某声称“愿将18万全部退赔”。“我已60岁有余,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每天需要打4次针,希望法院能宽大处理。”他的辩护人认为,管某未直接索贿,而是事成后王某主动给感谢费,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且管某无犯罪前科,身体又有严重疾病,故恳请法官考虑。

  44岁的王某也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还提出,纪委调查时,王某如实交代,应为自首,可减轻处罚。但公诉机关认为纪委是掌握情况后才向他调查的,所以不属自首。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刘乐 摄 记者林靖)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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