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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伺候婆婆多年 婆婆去世儿媳被撵走

2015年01月19日 17:03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

  哈市市民张女士自丈夫2007年因病去世后,就一个人支撑着整个家。当年为了给丈夫治病,她把家里唯一的房子给卖了。这么多年一直和女儿、婆婆住在婆婆的房子里。张女士对婆婆悉心照料,但是当婆婆去世后,她的2个儿子及家人却将张女士及其女儿赶出了家门。无家可归的张女士只好走进哈市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近日,记者对此案件进行了采访。

  “伺候婆婆多年 老人去世后我却无家可归”

  据参与该援助案件的律师介绍说,张女士的丈夫2007年因病去世,当年为了给丈夫治病,她把家里唯一的房子也卖了。卖掉房子后她一直和女儿、婆婆住在婆婆不足30平方米的房子里。张女士平时不仅要照顾年迈的婆婆,还要供正在上初中的女儿上学。多年来,她一直对婆婆悉心照顾。她的婆婆徐老太还有2个儿子,但这2个儿子常以家庭生活困难、工作忙为由,很少来看望徐老太。

  2013年春天开始,徐老太就一直病着,严重时还住了2次医院。在此期间,张女士也一直悉心照料,但最终徐老太还是去世了。不久之后,徐老太的另外2个儿子及家人,竟然让张女士和其女儿尽快离开这里,称他们要继承徐老太留下的这套房子。

  张女士说,她和女儿无家可归了,她满腹的委屈无处可诉,无奈之下敲开了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详细了解情况后,为她指派了援助律师。

  律师解读

  已尽主要赡养义务 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经过一番努力,律师找到了张女士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诸多证据。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张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对婆婆徐老太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外,张女士的女儿可以代位行使张女士丈夫的继承权,也就是法律上规定的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本案中,张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而他母亲去世后,原本应由他继承的财产,转为由他的女儿代位继承。

  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及其女儿与徐老太的2个儿子共同继承徐老太留下的这套房产。(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高晓秋 见习记者 周琳)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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