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男子声称庭审中遭到诽谤 讨名誉权败诉
一名美籍男子声称在庭审中遭到第三人及其律师诽谤,污蔑他是犯有前科、正被中国公安实施通缉的罪犯。该男子大为不满,认为名誉权遭受侵犯,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20日,记者获悉,广州天河法院一审认定第三人只是表达他所知的客观情况,美籍男子也无法证实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判决驳回诉求。美籍男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今年57岁的美籍华人约翰(化名)几年前来到广州生活,居住在天河。2013年3月,因为借贷纠纷,约翰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同时将黄某列为第三人。据约翰控诉,在该案庭审过程中,黄某及其代理律师林某在没有出示任何司法机关有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当着他的家人、朋友以及合作伙伴的面,公然指认并污蔑称他是犯有前科的、正在被中国公安实施通缉的罪犯。约翰认为,该侮辱造成他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故一纸诉状将黄某及其代理律师林某两人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他名誉权的行为,并通过报纸赔礼道歉,此外连带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等。对于侮辱诽谤的指控,黄某及其律师林某并不认可。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院调查,公安机关《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中记录人员的身份信息与约翰确认的个人信息基本一致,且该表格登记的照片,从常人角度看,容貌亦与原告约翰本人及其护照照片相符。为此,黄某在庭上作出的相关陈述仅是表达他所知道的客观情况,并不具有主观过错,更非公然侮辱或诽谤约翰,黄某行为不构成对约翰名誉权的侵害。判决驳回约翰的全部诉讼请求。
约翰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他还指出,《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存在众多瑕疵,该表是警方假造,不足为据。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约翰认为该证据系警方假造,若有相应证据能够证实,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此外,二审期间,约翰既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提交新的证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