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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院长: 跨区审案防止出现诉讼“主客场”

2015年01月24日 15:02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四中院院长吴在存 法院供图

  本届市人代会,代表们普遍关注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身为律师的海淀代表团的卫爱民代表,更加关注新成立的跨行政区划审理重大案件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他期望四中院能够成为全国行使独立审判权的样本法院。

  在前天本届“两会”北京市高院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咨询的会上,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表示,目前四中院收案已过百件。《法制晚报》记者就跨行政区划审案、重大环境问题审判等话题,独家专访吴在存。

  跨区审案 防止出现诉讼“主客场”

  卫爱民代表称,成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能够让法院排除干扰,保证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本行政区划的一些行政案件由于法院经费及部分人事任命等,与本行政区划政府有密切联系。因此,为保证法院的独立性,成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非常必要。”

  卫爱民代表认为,特别是在审理行政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环境保护案件和食品安全案件时,跨行政区划法院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防止出现诉讼‘主客场’现象。”

  卫爱民代表同时建议,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门作为被告时,本行政区划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回避,案件一律由跨区法院审理,“甚至应研究把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定企业的重大案件也交由跨行政区划法院来审理。这些企业应该包括纳税大户、有影响力的企业及国有企业等。期望四中院能够成为全国行使独立审判权的样本法院。”

  【独家专访】

  1月16日,在四中院的五层灰色小楼里,记者见到了院长吴在存,他正在为开审首案做准备。“这将是一种常态,也没有任何的安排,没有特地选什么案子,今后我们的庭院长会经常出现在法庭上。”吴在存说,今后他也会经常以审判长的身份出现在公众视线中。

  四中院是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之一,目前挂牌已满半个月。“两会”期间,跨行政区划审案、重大环境问题审判、破解行政诉讼难成为代表委员热议话题,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吴在存。

  京沪首设跨区法院与法官任命有关

  在案件受理方面,四中院主要负责审理北京市各类跨地区的第一审案件,包括以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等。此外,还包括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以及原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等。

  《法制晚报》:为什么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设在京沪?

  吴在存: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在京沪两地,与法官任命的立法程序有关。

  举例来说,我国的行政区划是按照省、地、县的区划编制。在这种情况下,跨行政区划法院法官的任命就成为了一个问题:应该由哪一级人大常委会来任命法官才合法?法律目前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因此在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方推行跨行政区划法院便无法可依。

  在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没有任何立法障碍,因此,在直辖市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符合改革要求,同时也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而且北京和上海所反映的案件类型最为集中和突出。以四中院为例,挂牌后主要负责审理北京市各类跨地区的第一审案件,包括以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此外,还包括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以及原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等。

  就上述几类案件而言,在北京和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有比较强的代表性:案件类型更多更广,比如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民告官的问题等等,而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案件范围广、数量多,因此,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设在上海与北京,是正当其时的。

  跨区法院目前没有受理跨省案件

  四中院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遴选法官,遴选委员会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人士组成:市人大、市政府法制部门等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律协推荐的专业律师,此外还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以及高级法院的法官等。

  法院很有可能在未来向社会招募法官,对象主要就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优秀专家学者和律师,逐步提高法官来源的多样性。

  《法制晚报》:跨省审案现在行不行?

  吴在存:目前跨行政区划法院还没有跨省去受理案件,这同样涉及直辖市与地方各省市的审级如何调整的问题。

  目前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还没有修改,因此跨省审案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这就回到了司法改革需要依法进行的话题上来,推进司法改革的前提是依法办事,现行的改革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同时需要很多配套制度的建设。

  据了解,立法法的修改目前已经列入了立法规划,跨省审案对于跨行政区划法院而言也终将会实现。

  《法制晚报》:什么样的法官才能审跨行政区划的大案要案?

  吴在存:四中院的机构设置与该院现在的办公环境一样,可以用精简来形容,人员编制和内设行政机构明显少于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实行按员额配备,全部由法官遴选委员会按公开遴选程序提名产生。首批法官共计24名,平均年龄不足40岁,研究生以上学历占88.8%,从事审判工作均在10年以上。

  我们现在140人的行政政法编制是经过严格测算得出的数字,四中院成立伊始,就按照3:3:2的模式来组建合议庭,即3名法官配3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按照目前的测算,四中院年受理案件数量大概在5000—7500件,每名法官的年审判案件数量在150—180件,这是饱和工作量。案件过多,法官会有很大压力,不利于实现审判公平公正的初衷。

  《法制晚报》:法官遴选的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吴在存:在法官的遴选方面,四中院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将遴选条件完全向社会公开,法官遴选委员会也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人士组成:市人大、市政府法制部门等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律协推荐的专业律师,此外还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以及高级法院的法官等,体现了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多样性、权威性和代表性。

  在遴选要求方面,法官标准围绕着精英化的模式选拔,具体标准如从事一线办案工作5年以上等,旨在把审判经验最丰富的优秀法官选任到法官位置上,提高法官队伍的门槛,做到“少而精”,从而实现围绕法官开展审判工作、围绕法官提供辅助支持。

  由于四中院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铁路中院的人员全部保留,但在人员安排方面,会按照改革要求和部署,根据人员条件进行岗位调整。符合条件、可参加法官遴选的,即通过遴选竞争法官职位,而经验和审判能力尚不足的也将被调整为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在未来也将是遴选法官的蓄水池,他们长期跟随法官办案,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尚需要配套制度来完善法官助理上升为法官的路径。

  《法制晚报》:法官的来源会社会化吗?

  吴在存:对于法官的来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法院很有可能在未来向社会招募法官,对象主要就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优秀专家学者和律师。但目前尚不能大规模实现社会招募,因为作为法官,必须具备知识积累与审判的专业素养。在相应的机制配套后,会逐步提高法官来源的多样性。

  四中院没有专门的宣传工作部门,作为行政部门,有一个统一的综合行政办公室,负责处理审判以外的全部行政事务。与此同时,庭院长办案将成为常态。

  《法制晚报》:四中院在管理上如何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吴在存:四中院像一个小而精的仪器,每个齿轮都经过标准测算,而在测算之后,该院的行政人员也就是综合行政办公室一共才20多人,仅占全院总人数的15%。

  《法制晚报》:这么少的人够用吗?

  吴在存:法院可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来解决日常的行政和后勤需要,文印、打字、物业等事务性工作都可以通过社会招聘来实现服务,这样一来,岗位职责更加明确、管理更加有效。而更重要的是,此举优化了资源配置,把有限的司法人员编制拿去充实法官队伍。

  在法官队伍的建设方面,四中院审判运行机制将充分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庭长、副庭长都将以主审法官身份直接参加案件审理,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法制晚报》:案件审判方面,如何保障法官裁判权的行使?

  吴在存:团队建设和案件审理上,四中院一方面是建立健全合议制审判团队,强化法官审判责任的追究和落实。在机构改革和调整方面,建立以法官为主体的审判团队,凸显法官的主体作用,发挥资深法官的作用,让法官的司法能力得到大范围的提升,确保依法公正审理案件。

  另一方面就是将审委会的职能更加明确化,审委会的职能应该主要是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如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等问题,而不应该去针对个案进行过多的讨论和干预,将审判权交给主审法官。(记者 王巍 王晓飞)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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