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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依法制裁妨害诉讼行为

2015年02月03日 08:5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仅凭认识上的一时重视无法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妨害诉讼行为的多发,要先把好脉,才能开好方。

  对哄闹法庭、伪造证据、拒绝协助执行等妨害诉讼行为的有效惩治,一直是困扰法院和法官的难题。这类违法行为不仅破坏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损司法权威、危及法治中国建设。

  从目前多地法院的调研情况看,对妨害诉讼行为的治理效果不甚理想。妨害诉讼行为近年来呈增多之势,但针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却不多见,法院似乎已陷入了“妨害行为多发——惩治不力”恶性循环的困局。由此产生的恶果是,守法当事人对司法公正频频质疑,办案法官对职业信仰产生困惑,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受到威胁。

  值得庆幸的是,立法和司法层面均已认识到对妨害诉讼行为加大法律制裁力度的必要性。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妨害诉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予以适度扩大,刑罚设置上增加档次,表明了立法机关的惩治决心。北京、厦门等地法院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行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例亦,曾见诸报端。

  妨害诉讼行为的司法应对不力,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响:一是信访制度异化下“信访不信法”的司法环境,妨害诉讼行为人对法院多持对抗和不信任的态度;二是立法设计上的缺漏导致应对障碍重重,如对妨害诉讼行为的违法特征缺乏细化规定,未设置兜底条款,导致处理时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新行为、新情况难以纳入处置范围;三是具体实施及配套机制不健全,主要存在取证不完备、决策效率不高、执行不畅以及资源整合不力等问题。

  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处置无法“毕其功于一役”,无法通过某次专项整治或重点工作任务就可以一劳永逸,其着力点应当是长效机制的生成。而任何机制的形成,都离不开理念的凝聚和支撑。严格依法制裁妨害诉讼行为,应贯彻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树立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贯彻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有助于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进程,为当事人提供行为指引,消解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与是否信访之间的因果联系,建立法治逻辑,有助于协调秩序与效率的价值冲突,让法官、当事人、社会公众都认识到法院严格中立地适用程序法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性。

  理念不是空中楼阁,其实现离不开制度的健全和顺畅运行,这类制度应当是应然层面的好制度,更要成为实然层面好用的制度,具体而言,包括法律规范的完善和具体实施机制的构建。立法上,可从立法章节设置、各类妨害诉讼行为表述、制裁措施种类及对应情形等方面进行细化,构筑以罚款、拘留为主体的司法应对措施体系,考虑将多次实施妨害诉讼行为视为加重情节。工作机制上,可通过惩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告知书或诉讼诚信承诺书等方式建立事前告知和预警制度,优化罚款、拘留等决定的执行制度,建立职责清晰、程序完备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借助社会诚信体系构筑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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