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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辆被交警查扣 擅自将车开走撞伤管理员被拘

2015年02月10日 10:47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

制图姚海涛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处。

  ◎黄某把车开走属于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强行驾车离开,使用暴力手段,使盗窃变成了抢劫。

  因为违法停放,眉山仁寿县29岁的司机黄伟(化名)停放在成都市邛崃某街道的车辆被交警依法暂扣。在车被拖到停车场之后,黄伟趁人不备擅自将车开走并造成一名管理人员轻伤。不久后,黄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

  2月9日,记者从邛崃法院获悉,1月20日,邛崃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黄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事件还原

  强行开走被扣车辆撞伤管理员

  2014年7月13日中午,黄伟的红色“本田”牌轿车,违法停放在邛崃市区某条街道上。巡逻交警发现后,依法把车辆暂扣并拖至邛崃保安公司停车场。

  交警审核发现,红色轿车已有两年未年审,也无法查询到车辆其他信息。交警告诉他,车辆被暂扣需要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感觉态势不对,黄伟以到车里取东西为由,拿着钥匙发动车辆准备逃离现场。停车场管理员肖辉见势,冲上去准备拦截,没想到黄伟根本不顾拦截,快速开车离开现场,造成肖辉轻伤。

  7月8日,黄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抢劫罪成立 判处缓刑4年

  1月20日,邛崃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因驾驶轿车违法停放,导致该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暂扣。在该车被暂扣期间,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情形下,不顾保管人员的阻拦,强行驾驶该车离开公安机关指定的暂扣场所,并在强行离开过程中造成保管人员肖某受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庭审上,法院判决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官释法

  车辆被依法暂扣期间 属公共财产

  承办法官介绍,车辆被交警依法暂扣后,财产所有权被暂时剥夺。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黄某把车开走属于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强行驾车离开,使用暴力手段,使盗窃变成了抢劫。

  “黄伟的行为与一般的抢劫不一样,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院经过考量才做出这样的判决。”

  对此,记者也采访了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纯,他也认为交警依法暂扣车辆期间,黄某的财产所有权已被暂时剥夺,强行开走属于抢劫公共财物。

  车辆被扣后

  记者检索相关案例时发现,“不择手段”取回被扣车辆的案例繁多,惹出的事儿也不少。

  偷开回被扣车 也算盗窃

  案例1

  造交通事故“捞”车 扰乱公共秩序被刑拘

  2014年11月中旬,重庆市凤阳县人姚某和严某雇佣的一辆“皖S76***”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西泉镇境内时,被当地交通治超治限联合执法大队查扣。于是,两人“突发奇想”,试图制造交通事故,来“捞”出车辆,逃避处罚。随后,姚某和严某驾驶一辆“皖MBZ***”桑塔纳轿车,故意刮擦已被执法部门扣押的自卸货车,制造交通事故。随后,他们拨打110报警,称重型自卸货车刮到其桑塔纳轿车后,肇事逃逸。

  凤阳县警方很快查明事实真相,鉴于姚某、严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两人分别被行政拘留7日和3日。

  案例2

  潜入停车场偷回车 涉嫌盗窃罪被刑拘

  1月30日上午11时许,郑某下班骑着无牌摩托车回家,途经邵武市卫闽镇区时被正在设卡的民警查获,民警依法暂扣了郑某的摩托车。当晚6时许,郑某散步至卫闽林业站时发现其被扣的摩托车停放在停车场,他仔细查看后,发现周边没人,就偷偷到停车场内将车偷开回家。不知事态严重的郑某将车偷回家后还照样大摇大摆的骑车上下班,直至2月3日被民警抓获。目前,郑某因涉嫌盗窃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3

  强行开走撞伤人 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9年12月17日,北京某市场部业务员冯刚因为酒后驾驶,车辆被执法人员扣留。为逃避行政处罚,他没有在指定位置停车,而是趁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备,调头驾车往停车场外跑。拖车司机发现后大喊:“跑了车了!”停车场管理员赵舜听见喊声后跑过去拦截,冯刚只顾驾车逃跑没有看见,结果将赵舜撞倒。

  事后,冯刚到派出所自首。很快警方以涉嫌抢劫罪对其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7日,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冯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刑7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刚强行驾车逃离公安部门指定的暂扣车辆地点,在遇到停车场工作人员使用身体阻拦时,将被害人撞伤,同车人劝导其停车查看时,其回答竟为:“你不用管了。”冯刚对于自己驾车撞人的行为在主观上持放任的故意,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华西都市报记者李秀江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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