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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院长:设跨区法院旨在防止诉讼“主客场”

2015年02月11日 15:2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北京第四中院院长: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旨在防止诉讼“主客场”

  1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院设立以来的第一案。该院于2014年末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办理北京市内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以及涉及民生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包括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新华访谈》邀请北京第四中院院长吴在存,探讨跨行政区划的案件与法院之间的联系。吴在存说,跨行政区划设立的人民法院就是用制度的方法阻隔行政干预司法的手。

  吴在存说,传统上我国法院基本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以北京为例,16个区县就相应设有16个普通的基层法院,导致法院和地方政府隶属的直接关系比较紧密。有些案件,尤其是民告官的案件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就会出现行政权力干预,不当影响的问题。跨行政区划法院就是要让特殊类型的案件脱离原行政管辖的范围,用制度的方法阻隔行政干预司法的手。

  吴在存说,跨行政区划法院实际是一种制度设计,设计基本雏形就是要建立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北京与上海成为首批试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地区。是因为这两地从立法上具备成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条件。法律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由行政区划所在地的人大任命。北京没有地一级,铁路法院是省级管辖的单位,铁路两级法院的法官都是市人大任命的,这方面没有太多的立法障碍。非直辖市从目前来看确实有法官任命跨级的问题,严格从立法来讲与目前现行立法的规定不相符合。

  吴在存说,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审理有它的特殊性,这类案件本身的特殊在于案件本身。第一它涉及到相当数量的涉民生类案件,比如食品药品和环境资源类案件。 第二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比较大。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按照中央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要求。像“民告官”这类案件,一是数量比较大,二是涉及面比较广,现在法院设置和整个行政区划一一对应,就容易产生干预和行政化问题。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这类案件很有意义。 此外,一些特殊案件,比如涉外商事类的案件,集中管辖审理后可以从专业化角度进行审判。 (孙博 蔡梦晓 汪徐秋林)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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