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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强管理中介机构 司法委托中介不诚信或被除名

2015年02月13日 10:0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今后,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时一旦出现不诚信行为,严重的将被除名,失去被委托资格。近日,广东高院发布《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法院将根据中介机构违反《细则》的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对其作出三种处罚:警告、暂停委托和除名。

  将43类不诚信分值量化

  据了解,《细则》所指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并非泛指所有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而是专门针对自愿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核准为司法委托入选机构的各类专业机构。而只有进入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名册的中介机构才能接受委托为法庭提供专业意见。而中介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也为法官办案提供了专业参考。然而,在实践中,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在受理委托时发生消极推诿、无故超期、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以及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影响甚至干扰了审判的正常进行。据广东高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主任胡跃丰介绍,仅2013年,广东高院对全省法院一次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涉及司法委托事项的案件占了相当大比重,尤其是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三年以上的未结案件总数中涉司法委托的竟达56.5%。而《细则》就是为了规范上述行为,整肃中介市场。

  作为《细则》附件的《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不诚信事由及处理标准》将43类不诚信事由用5、10、20、30、40五个档次的分值量化,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20分,以“警告”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30分,以“暂停委托”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40分,以“除名”处理。累计扣分以自然年度为限。比如,无故拖延完成委托事项,每拖延5个工作日就要被扣5分;无故缺席摇珠1次的,则扣10分;鉴定人擅自与当事人、承办法官接触的,给予警告并扣20分;与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则直接扣40分并予以除名。

  官方网站同步公布情况

  据了解,今后,广东法院官方网站将同步公布处理情况。一旦被“除名”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广东法院系统将不再委托其办理任何司法委托业务。构成违法犯罪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人民法院还将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省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润霖介绍,人民法院接到有关投诉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程序,30个工作日内分“三步”作出调查结论:首先,告知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被投诉;第二,组织投诉人与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核实并查明事实;最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接到被投诉通知后,要及时就被投诉事项向委托法院作出解释,拒绝作出解释且已有证据证实其不诚信行为的,将被直接认定为存在不诚信行为。案件相关当事人、承办法官、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处理的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外,《细则》发布之后,广东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年度内已办理完毕或正在办理的司法委托事项开展审查,发现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可进行处理。(记者/陈捷生 通讯员/何娟)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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