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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村官侵吞公款27万元 受审否认指控称无罪

2015年03月03日 16:42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村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安全饮水改水工程补助款27万元侵吞。

  记者上午获悉,密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原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赵立明有期徒刑10年半。

  密云法院一审判决后,赵立明不服,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指控 密云村官侵吞三笔公款

  51岁的赵立明是密云县人,2004年7月至2010年6月,赵立明任西恒河村村主任,2006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西恒河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10月12日辞去西恒河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密云检方指控,2007年至2009年,赵立明在担任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对该村进行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环境整治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政府财政拨付的非正规垃圾填埋治理资金8万元。

  2009年至2010年,赵立明利用协助政府开展“密云县2009年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一户一表及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侵吞安全饮水改水工程补助资金27万元。 2009年至2011年,赵立明以重复列支的手段,侵吞政府拨付农业设施资金46.4万元。

  辩护 受审否认指控自称无罪

  在庭审中,赵立明对指控提出异议。赵立明称,政府进行垃圾治理时使用其承包地内的大坑填埋垃圾,他参与了垃圾治理,领取的8万元垃圾治理资金是个人应得。

  密云县西田各庄水务站给的27万元资金是其个人为西恒河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争取的资金,用于建设大棚滴灌、喷灌设施等。2009年,政府给予西恒河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445.5万元新建设施农业资金,扣除贷款后实际收到205.5万元,指控的46.4万元资金属于其重复开票,后用一张红票予以冲销。

  赵立明的辩护人认为赵立明不构成贪污罪。赵立明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仍是垃圾坑的实际承包人,其领取8万元垃圾治理资金的行为不是贪污。

  27万元补助款是拨付给农民用水合作社的,赵立明以社长身份将此款用于中药材种植合作社大棚灌溉,没有据为己有,中药材种植合作社不是赵立明个人所有,赵立明使用27万元的行为不构成贪污。检方指控其侵吞政府拨付农业设施资金46.4万元,收据、记账凭证及账目与实际资金流动不符,不能证明赵立明贪污。

  证言 合作社实为村官一人所有

  赵立明辩称自己拿到的27万元是给西恒河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争取的资金,用于合作社日常生产了。他供述2010年9月领取27万元补助资金后,分几次取出支付中药材合作社大棚安装滴灌、喷灌设施等费用,这笔钱没有入账,其他村干部和合作社股东都不知道。

  但检方出具的密云县水务局西田各庄水务站站长马某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均显示,拨给西恒河村的27万元是用于村民安全饮水管网维修和改造,是国家拨款。马某称没帮助过赵立明从水务部门争取解决大棚喷灌设施的资金。

  证人张某证言显示,西恒河村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08年成立,开始时张某是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变更为赵立明,股东有赵立明、张某等5人。中药材合作社最初注册资金是500元,但只是进行了工商登记,没有实际出资。合作社实际由赵立明控制,实际上就是赵立明一个人的。

  郭某证言显示,赵立明曾在村委会上提议大伙入股成立中药材合作社。两三年后,有村民说郭某是股东,郭某说其才知道,但股东签字不是自己签的。其在合作社名义上有股份,但除赵立明外,郭某和其他发起人没有出资,张某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运作和控制人是赵立明。

  判决 法院一审认定侵吞27万元

  密云法院审理后只认定一笔贪污事实。2009年,密云县水务局批准组织实施密云县西田各庄镇等14个乡镇“2009年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一户一表及管网改造工程”,以解决农村居民安全饮水问题。

  因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已在2009年前完成该村安全饮水改造工程,密云县水务局西田各庄水务站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拨付西恒河村补助资金27万元,用于该村村民安全饮水管网维护和改造。

  赵立明于2010年9月25日,以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农民用水合作社名义与密云县水务局西田各庄水务站签订《2009年安全饮水工程补助资金拨付合同》,并领取了27万元,未向村集体组织汇报,其于2010年9月25日至10月14日间将27万元资金取出私用。

  村官因贪污罪判10年半

  密云法院认为,赵立明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对2009年农村安全饮水改水工程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交付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的政府财政拨付的资金人民币27万元私自占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赵立明利用协助政府对西恒河村进行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环境整治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政府财政拨付的非正规垃圾填埋治理资金8万元,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以重复列支手段侵吞政府拨付农业设施资金46.4万元,指控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密云法院据此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赵立明有期徒刑10年半,继续追缴赵立明违法所得27万元,发还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村民委员会。文/记者 洪雪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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