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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季建业“非典型性”受贿:案发前订立攻守同盟

2015年04月08日 15:49 来源:大众网  参与互动()

  起底季建业“非典型性”受贿 “行政法学博士”订立攻守同盟

  4月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南京市长季建业受贿一案,季建业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季建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本案尘埃落定,大众网记者梳理了与季建业案有关的相关已公开资料,并采访了相关办案部门,起底季建业“非典型性”受贿事实:作为苏州大学行政法学博士,熟悉法律规定和自我保护技巧,季建业的受贿犯罪的事实主要发生在与其有二十几年交往的朋友圈中,受贿手段十分隐蔽,在案发前相关人员做了大量的准备并订立了攻守同盟。

  受贿均在二十几年的“朋友圈”,案发前相关人员曾订立攻守同盟

  从苏州市吴县县委副书记兼太湖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到昆山市人民政府市长,扬州市市长、扬州市委书记,再到南京市市长,季建业在一路高升的同时,也开启了职务犯罪之门。

  从1999年底至2012年下半年,季建业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季建业受贿犯罪的事实主要发生在与其有二十几年交往的朋友圈中,一方面受贿手段十分隐蔽,另一方面案发前相关人员做了大量的准备并订立攻守同盟,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

  办案部门用“非典型性”受贿来形容季建业的受贿事实。如:谋利与受贿不一一对应,或存在较长时间间隔;收受财物多通过妻女、兄弟等特定关系人或朋友,季建业本人从不明确表态也不直接过问具体事宜;收受抛售股票所得钱款;收受以投资办公司、分红名义送与的钱款;在其兄出面为季建业购房时,收受行贿人给予的购房优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墓地、进行房屋装修等等。这些问题几乎涵盖了新型受贿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全部类型。

  如对待一名行贿人给予的一笔巨额现金,季建业没有将钱放在身边,而是放到行贿人那里,由行贿人进行投资,将投资的收益部分拿走,其余部分继续进行投资,形成一种体外循环模式,为确保收益,季建业还定期与行贿人进行对账。

  法学博士大玩“隐蔽式”犯罪,为人办事谋利若干年后才受贿

  季建业担任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多年,作为苏州大学行政法学博士,熟悉法律规定和自我保护技巧,所以其受贿犯罪呈现手段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

  据季建业案的主要办案人员介绍,季建业的受贿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收受贿赂和为请托人谋利对应不明显,往往在为有关人员办事谋利若干年后,适逢搬家、装修、或以迁墓之名借机收受财物。二是假他人之手收受、保管财物,季建业从不明确表态,多以默认方式、假他人之手收受财物,并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一旦发现组织调查,便称财物并未实际占有,给自留足后路。

  这些犯罪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送钱、一事一贿的权钱交易有较大区别,给案件侦查和指控带来极大的困难,也是对办案人员的法学功底、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审查、运用能力的极大考验。

  据介绍,季建业面对公诉人员,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警觉,每次与公诉组见面,都要先环顾一下四周,对新见面的人员很警惕。刚开始,季建业并没有将办案人员的话听到心里面去,但是到了后期,他的眼神透露出他的心态变化。专案组抓住时机,选择从一笔140万的受贿案切入,缺口打开后,之后便一环接一环,攻破了季建业的最后一道壁垒。(记者 孙毅)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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