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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推进廉政治理现代化

2015年05月19日 10:2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廉政治理现代化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括廉政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廉政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层面。廉政治理体系是指在党领导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制度体系,涉及具体的权力结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法律制度,比如纪检监察组织规范、纪检监察工作规范、惩防腐败体系、廉政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反腐协定等。廉政治理能力是指国家运用制度进行反腐倡廉建设的能力,涉及预防腐败能力、惩治腐败能力、查办案件能力以及监督制约能力等。

  廉政治理与国家治理是一个统一整体

  廉政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织部分,廉政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没有廉政治理,国家治理将失去免疫力和保障力。

  廉政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在表现形式上是一种公共权力秩序,要求权力结构配置合理、权力运行科学、权力监督有效。一个完整的国家治理体系,包括国家价值体系、国家制度体系和国家廉政体系。廉政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价值,反腐败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廉政组织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主体,纪检体制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治理现代化可以增强科学治理腐败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纪检监察科学化是廉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廉政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腐败既是国家治理失败的根源,同时也是国家治理失败的典型表现,解决不好腐败问题,会使国家治理体系崩溃、国家治理能力丧失。廉政治理旨在通过对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用,实现提供公共产品、配置公共资源、管理公共事务等目标,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对公共责任进行公正评价,防止公共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进而服务于国家治理。失去廉政治理体系的保障,国家治理将会陷入腐败陷阱而无法实现现代化;失去廉政治理能力的支援,国家治理将会失去自我发展和纠偏力而无法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

  廉政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机制。廉政治理是协商共治过程,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参与反腐深入了解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提升参政议政能力,积累国家治理经验,为成为国家治理主体创造条件。廉政治理能够反映国家政策和管理问题,分析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并提出解决建议,从而保障各领域改革事业的深入开展。廉政治理能够改革国家权力结构和利益格局,充分发挥制约和监督作用,推动权力的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推动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和公平化,从而为国家治理提供政治合法性和政治发展力。

  廉政治理现代化的内在维度

  廉政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制度。即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所有这些都与“制度”有关,既是制度的内容本身,同时也是制度体系的一部分。

  廉政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是法治。即要求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做到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公开法定和问责法定,用制度控制权力、用程序规范权力、用民主监督权力、用公开制约权力、用问责保障权力,建立完善法治反腐机制。

  廉政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监督。即要求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

  衡量廉政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准包括:一是廉政治理的基本制度是否符合政治文明发展方向;二是廉政治理的组织架构是否符合现代反腐倡廉理念,能够承担起反腐倡廉任务,形成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关系;三是廉政治理的成本是否相对较低,而反腐效能是否相对较高。

  推进廉政治理现代化

  实现廉政治理现代化,首先要实现廉政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明确廉政治理不同主体不同的治理责任,为各类监督主体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更为便捷的条件。不断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途径,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权利,最大限度调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激发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政治热情。要推进市场建设和改革社会组织,激发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活力,使它们成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要突出纪检监察机关的廉政治理主体地位,进一步突出主责、回归主业,改变过去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的状态。

  要实现廉政治理结构的规范化。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完善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既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又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行使特别是直接掌管人财物的权力行使的规范和限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要着力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提”纪委两项查办案件的事权和干部提名的人权,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要实现廉政治理制度的完善化。切实增强廉政治理制度体系建设的针对性,扎牢制度的笼子,实行“双管齐下”策略,既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行为的监管,用法规制度规范干部行为,又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行为包括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监管,并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健全执行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要实现廉政治理方式的法治化。根据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以及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廉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类法制、违纪惩戒类法制、纪检监察工作程序类法制,形成一个类别较为完备、功能较为全面的廉政法治体系。要创新监督理念,强化对监督的再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倒查追责,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倒逼机制。要进一步探索实践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新提任领导干部财产公开以及“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制度等,切实解决监督问题。

  要实现廉政治理手段的科学化。开展科技反腐,综合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科学管理观念,把科技手段融入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技含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容、形式、载体的创新,要以电子政务信息为依托,以行政电子监察为纽带,延伸监督监控的范围和领域,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刚性约束的优势,提高办事效率,让权力公开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干扰,保证办事结果的客观公正。

  (作者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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