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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刘兆佳:香港司法机关应明确“一国两制”及新宪制秩序下自身定位

专访刘兆佳:香港司法机关应明确“一国两制”及新宪制秩序下自身定位

2020年10月22日 18:53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视频:刘兆佳:香港司法机关应准确理解“一国两制” 明确自身定位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香港10月22日电 题:专访刘兆佳:香港司法机关应明确“一国两制”及新宪制秩序下自身定位

  中新社记者 王嘉程

  “如果香港司法机关不调整心态,明确清晰自己在‘一国两制'及(回归后的)新宪制秩序下的适当角色和功能,日后会面临很大问题。”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荣休讲座教授刘兆佳,在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从去年高等法院裁定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制定《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违宪;到多名被批准保释的参与暴乱份子弃保潜逃;再到有法官在判词中对参与暴乱的被告大加赞扬,“修例风波”发生以来,香港司法机构的取态及表现,愈来愈受到社会关注。就此现象,刘兆佳从香港司法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演变及问题关键所在一一进行了拆解。

  历史背景:中央信任 回归后司法机构获更大权力

  刘兆佳指出,回归之前,香港司法机构的取态比较低调,不会挑战英国政府及港英政府的权力;且当时的司法机构承认自身在政策方面所掌握的情况和知识没有政府多,承认政策范畴是政府所长,不会过多介入,一般会尊重政府制定政策及执行政策的权力和权威。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草委会)及相关专家学者当年普遍认为,回归之后,在香港制度及生活方式不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按照回归前的行为方式,维持低调及自我克制。

  “正因中央和草委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所以放心让其在回归后享有更大权力。”刘兆佳解释说,“更大权力”包括将终审法院设立在香港,让香港获得终审权;及在中央授权下,司法机关能够解释基本法大部分条文,又因这些条文涉及到公共政策及政治体制等内容,司法机关在回归后,就可以借助“解释”基本法,介入公共政策制定及执行工作。而回归前,终审法院设在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且香港并无一套详尽的成文宪法。“这就令司法机关潜在(拥有)比回归前多得多的权力。关键就是你如何行使权力,以及行使是否得当。”

  问题演变:自视过高 挑战中央及特区政府权威

  刘兆佳形容,拥有更大权力后的司法机关取态和定位令人“错愕”。就在去年,香港特区政府为止暴制乱,引用紧急法制定禁蒙面法时,高等法院原讼庭却裁判紧急法违反基本法。直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大法工委)明确表示,紧急法经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确认符合基本法,并采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这表明该条例全部规定都符合基本法。刘兆佳指出,“只有中央有权决定香港现行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并予以废除,香港司法机关并无‘违宪审查权’”。

  他又举例永久居留权案件(吴嘉玲案和庄丰源案),指出香港司法机关往往只根据基本法个别条文作字面解释,而不理会中央对港政策,对中央政府权力、对全国人大权力不予尊重。刘兆佳直言:“我们的司法机关自视过高,未能理解到基本法在全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未能理解基本法乃贯彻中央对港政策的法律工具,亦未能理解全国人大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其权力不容挑战。”

  在香港本地,司法机关对特区政府是否给予尊重亦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乃至影响全港市民的利益。刘兆佳以港珠澳大桥的兴建及中环湾仔填海工程为例解释,司法复核阻延工程进行后,工程花费大大增加,香港的发展受到拖延,这就造成全香港人的损失。他表示,回归后出现的大量司法复核案例,令司法机构某种程度上过度插手公共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过程,从而可能致使特区政府、以至全港市民需付出更大代价来应付司法复核的判决。

  关键所在:明确定位 清晰认识“一国两制”及新宪制秩序

  对于如何解决香港司法机关引来愈来愈多质疑、甚至失去政府及市民信任的问题,刘兆佳指出,最关键的,是司法机关要明确清晰自己在“一国两制”及回归后的宪制秩序下适当的角色和功能。

  第一,司法机关要清晰认识“一国两制”和基本法背后的历史背景、中央对港政策,特别是防止香港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第二,司法机关要尊重中央及香港特区政府的权力,要能够自我克制,不要把自己看作最重要的维护人权和高度自治的机关,不要试图侵蚀中央及特区政府的权力;第三,司法裁决无论怎样用法律语言包装和解释,最终都不能与一个普通民众对法律公平公义的朴素认识偏离太远。“当愈来愈多人批评司法机关的时候,司法机关应认真反省,究竟有什么是需要改革的。”(完)

【编辑: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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