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昨起施行
较大重大事故处理应保障社会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由负有作业批准权限的负责人现场带班,并确定专人统一指挥现场作业。新修订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昨天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一是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新《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二是强化单位隐患治理的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于非其原因造成且难以消除的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三是强化危险作业领导带班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由负有作业批准权限的负责人现场带班,并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
新《条例》创新了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新《条例》明确规定,情况紧急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2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较大、重大事故处理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向有关部门通报,保障社会的知情权。(通讯员 李斌 记者 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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