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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将于2013年1月产生

2012年03月08日 10: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3月8日电 (记者 郭金超)8日公布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显示,中国城乡将首次按相同比例于2013年1月选举产生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2013年1月选出,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最大特点是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进行选举人大代表,需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重新进行分配。根据选举法规定,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以按人口数分配为主,代表名额中的大多数应根据人口数分配;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因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三部分组成。为此决定草案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总计248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决定草案显示,香港、澳门特区人大代表名额分别为36名和12名;台湾省仍暂时选举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解放军代表名额与十一届规定相同,为265名;少数民族代表在代表总额中的比重继续规定为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华侨代表名额仍为35名,由归国华侨中选出;妇女代表的比重拟高于十一届比例,以适应选举法中“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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