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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银行有霸王条款 公众有选择权

2012年10月30日 09: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陕西一用户在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了11万元,4年后,因涉嫌恶意透支高达40余万元,被警方刑拘。有专家认为,各家银行的信用卡罚息制定得相对偏高,全额罚息的规定不尽合理。信用卡滞纳金大大超过本金的情况,说明银行在信用卡未还款的惩处收费上有失公平(10月29日《北京晨报》)。

  只要使用过信用卡的人都知道,银行的钱不能拖欠不还,否则后果很严重。借了10000元钱,还了9999元,差一块钱没还,银行也会按10000元计利息。而且使用信用卡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提现,否则到了还款的时候你会很心痛。显然,银行这样的条款很不合理,甚至有惹起众怒之嫌,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金融专家和法律专家对银行的霸王条款群起而攻之的原因。

  事实上,银行在信用卡的问题上远非一个霸王条款可以一语概括,银行的不规范还包括,一些业务员滥发信用卡并进行虚假宣传,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协议的时候不履行告知义务等。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一些人由于不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而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无意间”落入了“金融犯罪”的陷阱。

  事实上,很多人在面对银行高额还款要求的时候都会很无辜地说上一句“我不知道会有这么高的利息”。相信大多数人说“不知道”是真的不知道,因为一般人都是凭借常识来判断自己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的,欠钱还了就是,差个一块半块有什么关系?即使计息也应该按未还部分计。信用卡既然可以消费,提现又有什么关系?可是银行信用卡的制度设计偏偏超越了大多数人的常识。

  银行的逻辑大概是我是债主,所以游戏规则要由我来定。在现实中也确实是这样,一旦银行认定客户恶意透支诉诸司法,基本上客户都会面临牢狱之灾,因为客户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与银行签订了协议,这个协议等同于民事合同,所有的上述对客户不利的内容都在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而客户是白纸黑字签了名的。银行说签了名你还敢说你不知道么?但现实中很多人就是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什么内容。很多人在与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这些专业机构打交道的时候,常常习惯于听业务员怎么说,而不习惯看合同。业务员为了推销产品从来都说对客户有利的内容,而对不利的内容讳莫如深,这导致很多人签了字也不知自己签的是什么。这里银行当然有责任,但客户往往无法证明银行有责任,说银行在发卡的时候进行了虚假宣传,但没有谁真能拿出直接有力的证据,而银行却可以拿着合同说话,这个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无可争辩的。

  面对银行的霸王条款,专家固然可以说条款有失公平,但是客观上说,这种有失公平还没有到必须通过司法判决撤销合同的地步,司法判决撤销的理由是“显失公平”而不是“有失公平”,一字之差所有的责任都要由客户自己来承担。这也说明现代社会每一个成年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享有权利和自由也要为权利和自由承担责任。

  在法治社会做一个合格的公民首先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看到生活中常常会有这样一些人,一方面拼命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在权利上寸步不让;另一方面又不敢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事总是强调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他人的责任。这反映了一些人在法治、权利、义务等问题上认识的片面或一知半解。法治的核心是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人的公平,而绝不是与我有利就是法治,与我不利就是非法治。

  再回到银行的霸王条款上,银行有权设定这样不合理的霸王条款,那么,客户完全有权利不接受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这个问题上客户是有选择权的。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银行都设置了全额计息这种不合理的计息标准,也有银行是按未偿还部分来计息的。客户完全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银行,当然还可以选择不使用信用卡。

  总之,虽然银行所有单方设定的不公平条款都是霸王条款,但并非所有的霸王条款我们都必须要接受,更不是说我们接受了霸王条款银行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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