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人民法院报:面对雾霾,我们必须有所作为

2013年01月17日 17:4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同呼吸,共责任”——这责任是政府的责任,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在一个法治社会,“人人有责”不是用来呼吁的,而是要用法律来保证践行的。

  2013年的第二个周末,全国大多数地区都陷入严重的雾霾中,遭遇“史上最脏”的空气。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点监测的33个城市,空气质量级别都是“严重污染”,北京PM2.5浓度逼近1000。市民抱怨“空气有毒”,还严重影响了交通,多地高速关闭、航班取消或延误。

  这一幕,不禁让人想起举世闻名的“伦敦杀人雾事件”。1952年,一场前所未有的大雾袭击了伦敦,更为可怕的是这场大雾夺走了1.2万多人的生命,并且将10万人送进了医院。虽然,特殊的天气状况是“伦敦杀人雾事件”的重要诱因,但就其根本原因则在于有法不依。事实上,在该事件之前,英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控制空气污染的法规。然而,受制于当时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发展战略,这些法律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空气污染日益加剧并最终导致灾难的发生。虽然,英国保守政府直到“事件”发生后的第四年才出台了专门的空气污染治理法规。然而,这些有针对的措施却高效地实现了空气污染的治理。在该法案出台十年后,伦敦的大雾已经基本消失。

  从成因来看,我国此次雾霾事件与“伦敦杀人雾事件”的成因是极度相似的。具体而言,特殊的气候条件仅是诱因。其深层原因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保护法规长期的忽视、规避和束之高阁。然而,此次雾霾事件也并非一无是处,它很好地完成了对全国公众的思想启蒙,从而为下一阶段执行空气污染治理创造了良好的契机。因此,唯有立法与执法双管齐下,伦敦式的悲剧才能得以避免。在未来的空气污染治理中,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原有环保法规的执法检查,将立法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比如,我国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PM2.5排放标准,明确法律责任,并通过健全相关配套措施,积极推进PM2.5污染防治工作。

  此外,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化石燃料消耗比重较大。政府部门要从改善环境质量角度出发,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提升企业环境准入门槛,落后产品、设备必须淘汰出局。此外,由于空气污染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决定了空气污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不是一个城市的事。国家相关部门,需以此次重污染天气为契机,将重污染天气的“区域性应急联动”,提上日程。例如,对于北京及周边省市连片污染问题,可要求应急预案启动门槛、应急措施水平等做到统一,打破部门和地区隔阂,建立常设性的污染治理和应急联席会议制度,在污染应急工作中,注重信息互通,资源互补,加强协调配合,力争实现应急的无缝对接,步调一致。

  PM2.5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尾气、工厂的排放物、燃煤等,在城市大气污染中占有很大比例。据世界银行估计,因空气污染导致的医疗成本增加以及工人生病丧失生产力使得中国GDP被抵消掉5%。我们应该对自身生活方式进行反思,我们为了便于出行、获得更高的速度而买车;私车越多交通越拥堵,我们反而失去了效率和速度。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能乘坐公交车、骑自行车或者就近步行,是否明天会更好呢?其实,环保就是这样实在的事情。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肯尼亚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副部长旺加里·玛塔伊曾经说过:“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所贡献。我们往往放眼庞大的目标,却忘记无论身在何处,都可献上一份力量……有时我会告诉我自己,我可能只是在这里种一棵树,但试想一下,如果数十亿人都开始行动的话,这将产生何等惊人的结果。”

  “同呼吸,共责任”——这责任是政府的责任,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在一个法治社会,“人人有责”不是用来呼吁的,而是要用法律来保证践行的。

  (作者王彬辉 王禄生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厦门大学)

【编辑:陈杰】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