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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酒三杯”式处罚遏制不了“房姐”

2013年02月01日 10:3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房姐”“房媳”事件的司法调查,仍然复制了“网民一马当先,职能部门被动追随”的景象。公众更期待的其实是,司法部门能够依其职权主动开展相关调查。

北京警方昨天证实:经专案组进一步工作,目前发现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副行长龚爱爱在京拥有41套房产共计9666.6平米,及奥迪轿车一辆。北京警方已依法对龚爱爱利用其违法办理的北京户口及身份证所购买的10套房产及奥迪车予以查封。

从四重户口,到近万平米房产,“房姐”牵扯出的黑洞越来越大,但真相却依然扑朔迷离。北京警方查到了“房姐”在京的房产,却没查到“房姐”本人。陕西神木警方也没有相关消息披露。仍是榆林市人大代表的“房姐”龚爱爱,居然就这样消失在警方的视野。

“房姐”的房产和巨额资金从何而来,有待警方的深入调查和信息披露。但“房姐”事件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制度溃败却足以引发强烈的警示。我们不禁要问:连警方都找不到的人大代表,她代表的民众又如何能向其反映民意?这样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上又代表了谁的利益,传递了谁的呼声?

同样处于舆论风暴眼的山西运城“房媳”张彦也有类似的问题。据新华社披露,张彦明明长期在纪委工作,却凭借虚假的失业证明等材料顺利获得了北京户口。这样的纪检监察人员,在纪检工作中监督过谁,又查办过谁?纪检人员自身造假,且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房产,又如何去反腐败?

还有媒体报道,“房媳”全家都涉嫌造假,其丈夫孙红军系运城市夏县公安局原局长,曾因滥用职权、动用技侦设备调查举报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公公孙太平系运城市财政局原局长,在儿子被录用为警察时,违反规定帮助办理录警手续,为延迟退休私改自己的档案年龄,为此也曾被运城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若这些事实为真,则显示出党内处分对于违法违纪者并无多大的约束作用。这些“罚酒三杯”式的处罚,事实上成了对违法违纪者的纵容。

从这些过往的经验来看,“房姐”事件或“房媳”事件,非司法介入和司法究责不能善后。在官员的责任体系里,法律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党纪责任与行政责任同样应依法而为。而以往对官员的责任处理中,党纪责任与行政责任往往被过度强调。对公众而言,党纪责任与行政责任仅仅是内部监督机制的究责方式,在党政机关内部,怎样强调也不为过。但对“房姐”“房媳”的遏制,只能期待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司法监督正是宪法为党政权力所设置的制约机制之一。

所幸的是,对“房姐”“房媳”事件的司法调查均在进行。幸运之外的担忧在于,“房姐”“房媳”事件的司法调查,仍然复制了“网民一马当先,职能部门被动追随”的景象。公众更期待的其实是,司法部门能够依其职权主动开展相关调查。对“房姐”“房媳”的最大爆料人,本来就应该是司法机关而不应是网民。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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