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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开展专项活动 整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2013年05月03日 17: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5月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在谈到如何整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时介绍,最高检察院于今年3月份专门部署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目标就是要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的犯罪案件,尤其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的行为。

  韩耀元指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除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还有绝大部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因此,我们在研究起草《解释》的过程中,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行了认真研究,本着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增强可操作性的考虑,做出了相关规定。比如《解释》第一条,在《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的11类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规定的基础上,将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五类行为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定罪处罚。

  韩耀元强调,对于《解释》第一条未规定的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违法生产、销售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人体健康的危害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构成犯罪的,就应该由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再比如,《解释》第十二条,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都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监督问题,韩耀元表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以及最高检还有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的要求,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进行监督。

  韩耀元最后强调,最高检察院于今年3月份专门部署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目标就是要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的犯罪案件,尤其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的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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