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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失职问责走向制度化 已成监督百官利器

2013年05月06日 13: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5月6日电 最新一期的《学习时报》刊出署名姚瑞平的文章《推动官员问责制的实施与完善》。文章指出,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在这一系列重特大责任事件中处理过程中,采取了果断措施,严肃查处事件的肇事者和责任人,充分展示了一个负责任政府的形象,也让群众看到失职问责已经成为监督百官的利器。

  文章说,面对问责风暴,问责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免职之后的官员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免了领导,却免不了的事故,行政问责又该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当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推进责任政府为目标,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综合发挥行政问责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追究功能。

  文章说,全国各地在积极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经验,不少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问责制度。如2003年,四川省政府公布了官员引咎辞职规定,长沙市政府推出了行政问责制,南京市政府先后制定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2004年,重庆市、大连市政府相继实施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05年,海口市政府出台了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07年,郑州市出台了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出台了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2009年,南京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广州市颁布了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等。

  文章指出,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都必须负责,必须接受追究。以往存在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对基层问责,不对高层问责等现象不复存在。只要出了人命关天的大事,无论是谁,职位高低,政绩大小,失职必须被问责。问责已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逐步走向常态化、制度化,责任政府的理念深入人心。

  文章说,我国在探索行政问责的实践中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行政权力和责任相对模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和权限,以及不同层级官员之间的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楚,出了事由哪级政府、哪些部门、哪些领导来承担责任,具有不确定性。

  ——问责的内容还比较局限。问责的内容大多是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突发事件等重大失职、渎职行为,对决策失误、监管失职、用人腐败以及一些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造成潜在不良影响的问题则较少进行问责。

  ——问责追究有随意性。有时为显示对事件处置的重视,追求从快从重,不按规范程序运作。有的地方和部门为追求政绩,淡化事件影响,竭力掩盖责任,或对责任人偏袒,从轻处罚,或以行政责任代替法律责任、政治责任。

  ——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不少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只想行使权力,不想承担责任,或对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足,重视对上级负责,忽略了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或只想承担直接责任,不想承担间接责任。

  文章强调,进一步细化行政领导权力与责任,问责对象应以行政首长为重点;问责内容应包括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建立严密的问责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加快行政问责立法进程;要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运作,必须加快国家立法进程,依法问责。

【编辑: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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