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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开罚“未婚妈妈”尚待人大审议

2013年06月03日 09:37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据新华社电 “未婚妈妈”和“小三”会面临经济处罚?武汉日前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修改建议,其中一些规定被外界认为是向“未婚妈妈”和“小三”开罚。

    出台新规为适应形势

    武汉市卫计委6月2日回应称,新规中没有明确提到“小三”和“未婚妈妈”,此次修改是为适应社会新形势、加强计生执法力量。

    正在征求市民和社会公众意见的《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之一的,当事人应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

    2009年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统计显示,武汉市城市居民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约2.7万元。也就是说,按照条例,“未婚妈妈”或“小三”可能面临8万元左右的罚单。

    新规无“必须绝育”字眼

    武汉市卫计委法规处人士说,《规定》中引起热议的“第二十六条”是新增内容,也是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涉及违法生育规定的重申和细化。

    这位人士称,为适应社会变化,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在1994年、1999年、2004年和2010年经历了四次修订。为适应社会新变化,从2011年开始,武汉市卫计委启动《规定》的修改工作。

    据介绍,新版《规定》最大进步是“人性化”,全篇没有任何“强制终止妊娠”“必须绝育”等字眼。

    “这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要通过武汉市人大审议,最终以正式规定为准。”这位武汉市卫计委人士说。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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