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官方拟规定养老机构未获许可证不得收住老年人

2013年06月03日 11: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6月3日电,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民政部研究起草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获得设立许可证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意见稿称,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等资料。

  意见稿强调,获得设立许可证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编辑:王浩成】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