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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布新规:企业不得发放“能源福利”

2013年06月03日 14:28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公布,6月30日前,市民可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寄信至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电子邮件发送至rd_bac@jiangxi.gov.cn">rd_bac@jiangxi.gov.cn

  企业不得发放“能源福利”

  《办法》提出,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民用建筑不节能不办竣工验收

  《办法》提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首席记者 吴跃强)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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