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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生产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不能有模糊地带

2013年06月06日 14:58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现场救援指挥部5日更新的统计数据显示,“6·3”特别重大燃烧事故已造成120人遇难,77人受伤。

  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报告。他强调,要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些年来,火灾、爆炸、矿难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每一起事故过后,都要总结、强调、吸取教训、重申安全。处理事故、追究责任人不可能完全杜绝下一次事故,但这是必须要做的。严肃追究责任人,我们向来如此,但什么叫严肃?责任人都有谁?他们的责任有哪些?需要进一步认识。

  从媒体历数的,对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的十多起重大火灾的后续处理来看,它们中的大部分事故责任人,仅为事发单位的相关负责人,鲜有对负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具体个人的追责,也有涉及到这一层面的,大多都是基层单位,主要是副职。少数行政负责人获追责的案例里,也多以轻微行政追责代替刑事惩处。某种程度上,责任追溯的层级和力度,大多处在一个模糊状态,差别很大。

  面对安全事故,企业或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自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任何企业或单位都不是孤立的存在。企业有行业主管部门,因为不同的事务,它们还要与消防、安监、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打交道,受到它们的监督。我们常常听到企业抱怨,一些职能部门隔三岔五地上门“监管”,给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困扰和麻烦。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些部门在行使职责,在它们看来,它们对企业某些方面的事务负有责任。监管就现身,追责就没影,这并非正常现象。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责任规定得很清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早已出台,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及个人都规定有相应责任。我国对各级官员的责任要求,有道德、政治、法律几个层面,一些责任甚至并不需要哪个机构来追究,就应该主动承担。但这些进入现实层面,经过有形或无形的转换,让一些事故处理大多沦为对基层部门和人员的处理,责任追究并不是区分的很清楚。

  追究责任总是对应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好像事故大了,才有严肃的追究。但什么样的事故才叫大?我们是有认识误区的。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并非只有对于“国家”的影响,还有对地方的影响;并非只有直接经济损失的影响,还有政府声誉和社会人心的影响。比如吉林的这场大火,其伤亡人数、其性质、其影响首先是指向地方。当地人对它的感知、认识,是最真切的。事故中有什么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完全可以从地方出发来判断。

  最高检目前已派员赶赴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现场,与当地检察机关查处事故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犯罪。另一方面,早在3日,有关部门已对这起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加以控制,并将严肃追究其事故责任。这是积极的行动。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更明确,有权就要负责,把问题和责任一一厘清,让责任追究没有模糊地带,哪怕多么麻烦,这都是处理事故应有的基本规范。

□付小为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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