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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从重处罚谎报等行为

2013年06月12日 12: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6月12日电 (记者 张蔚然)鉴于近期中国各地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月20日,保利集团山东济南乳化炸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5月23日,山东章丘一处粘土矿盗采煤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6月2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发生储罐闪爆事故;6月3日,湖南邵东县司马冲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燃烧事故,造成百余人遇难。

  最高法12日指出,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通知》要求,对“打非治违”活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重特大事故案件,及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腐败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非法、违法生产,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坚决依法按照“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幅度量刑。

  《通知》称,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职务犯罪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和数罪并罚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应当从严掌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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