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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应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2013年06月24日 09:34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对于人人喊打的食品安全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去“打”,6月17日,国务院有关领导在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暨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给出了答案,我国(政府)将构建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平台和法律环境,引导公众积极、理性、合法、有序地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管理。通过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汇聚起社会各界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

  笔者认为,“社会共治”这个愿景很美好,但除了喊口号之外,更要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中,在这方面,应当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范围,赋予律师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就是学理上所谓的公益诉讼制度。从诉讼类型上看,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包含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损害而引发的纠纷,但问题在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只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由哪些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目前我国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是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支持起诉职能,就算将来修改赋予了消费者协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毕竟一个机构力量也是有限。因此,为健全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机制,应当赋予律师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首先,律师参与公益诉讼,有利于确保有关法律条款的施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立法本意是鼓励消费者运用诉讼的手段保护自己,同时也能提高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然而,实践中几乎很少有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其主要原因在于对消费者个人来说,由于损失不大,再加上走司法程序费时费力,很难真正付诸于行动。而律师不同,通过接受众多消费者的委托,可以集中起诉,让社会各方参与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可能,真正起到聚沙成塔的作用。其次,有助于加大监管力度。比起政府的监管和普通民众的有奖举报,律师的动力更大,因为其作为法律职业者,打官司是其谋生手段。再次,有利于提高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在公益诉讼中,一旦法院判定消费者胜诉,一个企业将面对成千上万消费者的损失乃至惩罚性赔偿,其所付出的民事赔偿代价是极其高昂的。公益诉讼将让不法企业倾家荡产,起到震慑作用,这也是落实食品安全民事赔偿制度的应有之义。

  因此,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局面,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关键是要从制度上发挥他们的作用。(吴献雅)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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