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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女童之死呼唤特殊人群管理制度化

2013年06月24日 11:2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媒体报道了一则令人痛心的消息,南京一小区内两个分别只有2岁和4岁的女童被发现死于家中,其母在三日前向社区民警讨要捐款未果后不知所终。

  这样的事件无疑会引来舆论的一片哗然,人们在指责女童母亲残忍狠心的同时,也有网友抱怨社区民警做得不到位。抛开那些情绪化的东西客观地看,发生这样的悲剧,我们可以说如果社区民警更有责任心一些,更早一些采取果断行动,也许可以挽救两个幼小的生命。但是从我们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基层公安民警的管理职责来看,在这一事件中,社区民警做得并没有不当之处。

  当前,我国对包括像刑释解教人员、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等这些特殊人群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协同社区、居员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完成,这种管理体现在定期走访、基本生活救助等内容上。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

  从这个事件中我们看到,女童的父亲是服刑人员,母亲有吸毒史,所以基层组织,特别是社区民警对这一家庭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一直与这位母亲保持着联系,不但经常送些日常生活用品,而且每月还会给800元钱补贴孩子的生活之用。考虑到母亲的特殊情况,社区民警特别提出要见到孩子才能给钱。只是民警无论如何没有想到,一个母亲真的可以致自己年幼孩子的生命于不顾,而没能采取果断措施早一点破门而入,及时查看孩子的情况。

  既然社区民警基本尽到了应尽的职责,为什么还会发生这样的惨剧呢?这是因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不能只靠公安一家,必须要实现社会化和制度化。虽然对特殊人群的管理要求基层民警要定期走访,及时发现问题,但是这些特殊人群毕竟生活在社区中,真正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的还是社区的居民和社区的基层组织。

  从记者采访中可以得知,社区的很多居民对这家的情况都比较了解,而且有不少人还主动帮助过这两个孩子,只是这种帮助一直是基于善良本性的自发性帮助,缺少组织、效力有限。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应该实现社会化,就是要以社会为管理主体,让基层组织成为管理的主力,而公安机关应该承担辅助性的任务,由社区居民和基层组织来向公安提供信息,由公安机关来采取行动。而不是总指望公安机关既要冲锋在前,又要事必亲躬。特殊人群完全由公安机关管,可能导致公安机关既管不好,也管不了。就像此事中暴露出来的一样,只靠社区民警单打独斗肯定会出现反应不及时,甚至被孩子母亲蒙骗的情况。

  同时,这一事情也应该引起社会救助制度的反思。孩子的母亲是吸毒人员,谁都明白这样的人很难承担起一个母亲的职责。据小区居民说,这种事不是第一次发生,在今年4月份,因为母亲放任不管,大一点的孩子曾经从家里跑出来过,当时孩子的情况很惨。虽然发生过母亲不尽职的事,但我们现行的制度却无法剥夺母亲的监护权,即使剥夺了,也没有一个机构可以代为行使监护权,这就导致社区民警,基层组织明明知道这位母亲不能承担监护孩子的职责,却也无可奈何的原因。

  对孩子的监护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如果家庭承担不了这样的责任,社会就理应承担,但是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在这个问题设计上还是一个空白。对孩子虐待致死,放任不管致死,这样的事情在当下中国出现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中国的传统一直都认为管孩子是个人家里的事情,外人不好插手,但是事实告诉我们,如果我们的社会和制度不肯介入家庭,那么家庭这个温情脉脉的地方就会发生这样血淋淋的惨案。

  我们无法想象两个幼小脆弱的生命在临死前承受了怎样的恐惧和折磨,如果我们真的同情她们,我们就放弃那些无用的抱怨、指责,甚至是谩骂,认真的反思一下我们的管理,反思一下我们的制度。社会的理性绝不是体现在咒骂上,而必须体现在有能力从悲剧中吸取进步的力量。(烨泉)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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