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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禁传视频”引争议:保护隐私还是阻碍网络反腐

2013年08月11日 10:2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河南出台“禁传视频”规定 “擅发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引争议

  保护公民隐私还是阻碍网络反腐

  8月1日,河南省人大审议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

  《条例》规定,从10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0元~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此外,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里、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也将受到处罚。

  该《条例》引起各方关注,接受采访的一些网友和法律人士对此持有不同看法。

  有网友表示,河南出台“禁传视频”的规定,是在用地方法规来堵住大家网络反腐的路吗?

  还有网友认为,河南出台的“禁传视频”规定,有刻意保护官员个人隐私之嫌。

  也有人说,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在保护个人隐私。如果公民的资料被随意传上网,谁的隐私都有可能被曝光在大众面前。

  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法律的制定不是为了某个群体,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

  此外,其官方也予以澄清称,该《条例》是为了保护公民隐私,对腐败现象和违法嫌疑并没有堵塞言路,普通公民没有侦查权,发现违法嫌疑后可以举报,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侦查和查处。如果网传的视频不是违法犯罪的直接证据,就会对其他公民构成诽谤,侵犯其他公民的名誉权。所以,反腐和进行公众监督,与保护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一码是一码,不能以暴制暴,也不能以违法制违法。

  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从《条例》可以看出,今后要公布公共场合的监控视频,必须经过有关方面批准或者经过反复核实。这是从维稳角度来规定的,可以预防更大范围的社会危害。同时,对管理公共摄像头内容的相关工作人员,也是一种制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苏万寿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传监控视频行为有两个性质:涉及政治和反腐问题,它是一个政治言论或政治行为,应归宪法保护;如果涉及侵犯公民隐私,它归民法处理。

  “一律禁止老百姓将监控视频上传网络,对反腐败是不合适的,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苏万寿说,至于保护公民隐私,民法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相关规定,不需要地方性法规来确定。地方性法规是对真正涉及地方事务的问题进行相关规定,而上传监控视频,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问题,这些问题都超出了地方事务,所以地方性法规不能进行规定。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副院长孟凡哲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把这些视频公布出来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如果是恶意散播他人隐私肯定不合适,但如果是对于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出于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把它公布出来,也未尝不可,因为这种情况未危害国家安全,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也没有为自己牟取私利。“所以,河南省这个条例有些武断。”

  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对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无权传播上网的,因为这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监控公共场所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安全,即使是执法机关查阅,也应有合法手续。如果监控到了违法犯罪行为,从法律上说,应向办案机关报案,而不能私自公开。他举例说,近年来在网络上疯传的“摸奶门”视频,就属于视频监控人员私自上传监控资料、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情况。

  林喆说,监督是有底线的,要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为上,以坚守国家的合法机密为上,同时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稳定。“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控,很可能把我们的国家变成一个警察国家。要曝光一些干部的违法摄像内容,应该通过有关组织,经过严格的审查调查后再使用,如果随意使用,危害极大。”

  刘晓原认为,公共利益和损害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法律会有弹性,法官会有自由裁量权,执法机关也会对具体案例加以讨论。“最重要的是,疏通正常举报的途径,执法机关予以公正的查处,某些以侵犯隐私权为代价的网络反腐行为就会有所减少。”

  此外,也有专家建议,一旦视频内容涉及公共权力部门,这些证据该如何使用,不能由利益相关人来决定,而应由独立的第三方作出认证。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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