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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问责机制才能为信息公开破题

2013年08月21日 14:3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洪 丹

    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近日一项调查显示,74%的受访者认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高达83%的受访者认为,信息公开不力的官员,其个人应被追究责任。

    今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大力推进“三公”经费、环境保护及食品药品安全等九大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部署,各省级政府今年须第一次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但截至前两天,仍有近半省份“犹抱琵琶半遮面”。即使是已经公开的省份,大多也只给出一个粗略的数字,公布“三公”经费的监督作用大大衰减。而某省公布的2013年“三公”预算,合计仅7632.3万元,比北京少了10亿多,与相邻省份相去甚远,甚至还不到新疆的1/5,引起舆论哗然。从公众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公开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公布的几个大数字实际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如果省一级不能有效地通过公开达到抑制“三公”消费的目的,这个公开就很可能在基层流于形式。显然,对于这种敏感的数字,等一等、看一看的心态相当明显。而这种心态之于国内任何敏感事件中,官方都表现得相当淋漓尽致——观望。

    于是人们认为,应对这种“公开不彻底”、“不愿公开”、“隐形对抗公开”的行为出台必要的问责条款。但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不力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便予以明确规定的。只是5年多过去了,却从未听到过有官员因此受到责任追究,曾经“以司法倒逼行政公开”的愿景流于虚置。毫无疑问,问责条款并未升级为问责机制,制约着政府信息公开不力问责的实施。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有效的问责机制,在执行层面往往以保密理由搪塞,导致很多本应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目前的机制还是行政机关说了算,法律之外的权力比法律更有效。广东在为问责机制的建立试水,出台了《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对一些行为“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比如“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这对于信息公开是一个积极推动。但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这个机制有没有真正起到作用,让公开信息不力者受到制度制约与处罚,只有违规者的违规成本高了,其对于信息公开心不在焉的懈怠意识才能得到遏制。

    政府信息从不公开到公开,各级政府官员不论从观念还是行动上,都有一个逐渐转变的过程。但目前看来,进程依然缓慢。建立“阳光政府”,提高施政透明度,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是新一届中央政府推进民主政治以及建设“诚信政府”的重要举措。而政府信息公开则是信息对等、民主管理、走出误区、晒出和谐的必然趋势,任何有“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捂紧盖子”的做法,在当前网络媒体十分发达、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都是愚蠢和不现实的。但从根本上说,政府掌握着全社会80%的信息量,那么对有些人来讲,掌握信息就是可以利用稀缺信息进行寻租,追求利益最大化,恐怕这才是信息公开推行缓慢的内在原因。也因此,只有有效的问责机制才能真正为信息公开破题。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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