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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问题频出监管不力是首因 仍需法律纠偏

2013年08月24日 08:44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政府采购问题频出,监管不力是首因。法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实践中,很多离谱的采购行为正是某些地方的财政部门所为,即便买家不是财政部门,顾及到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近邻”感受,财政部门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政府“阳光采购”仍需法律纠偏

  近日有网友爆料,云南大理州安监局的一份设备采购清单上列有LV品牌的“装备箱”,引来媒体及公众围观质疑。对此,大理安监局局长回应称采购单属实,只因其工作人员不知道LV是奢侈品牌稀里糊涂登记上的,该局最终实际选择了非LV的“皇冠”品牌。

  不管大理安监局是否迫于舆论压力做出这样真假不明的匆忙回应,还是确实以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心态最终敲定了同样价值不菲的“皇冠”,近年来频频曝光的买ipod4当U盘、购豪华按摩椅照顾老干部、置办单价超4万元且未在国内上市的电脑等一系列政府天价采购事件,一次次撩拨公众神经,使原本初衷美好的政府采购不时跑偏。

  两法规制采购行为

  我国以“阳光采购”作为政府采购制度始于1996年,初衷在于规避采购单位自行决策、“黑箱采购”的弊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同时也期望以此促进宏观调控和廉政建设。财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92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422亿元,年均增长23.5%,2011年更是达到1.13万亿元,占国家财政支出的11%,加上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铁路、交通等,超过5万亿元,成为全球最大的公共采购市场。如此庞大的采购数字,使广大公众对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愈加关注,政府采购中有没有水分、有多少水分,便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上升到法律层面。

  为将政府采购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我国分别于1999年和2002年颁布实施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作为规范公共采购市场的主要法律。尽管《政府采购法》第10条、第17条等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政府采购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严禁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实践中不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仍时有出现,主要表现为采购价格偏高、采购用品与工作无关、采购标准随意上提等。

  三诱因阻挡“阳光采购”

  问题采购频出的各种原因中,监管不力是首因。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0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而在实践中,很多离谱的采购行为正是财政部门所为,如将ipod4当U盘用的买家即是。即便买家不是财政部门,顾及到同处一个体制内、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近邻”感受,财政部门也会对其他政府部门的采购清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实现采管分离,政府采购中心依然隶属在财政局下,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必然阻挡照进政府采购的明媚阳光。

  同时,法律缺失也是政府采购陷入被动的障碍之一。一方面,在目前的政府采购立法上,过于偏重过程、程序、方式和合同之类,而对应该采购什么、采购多少、为何采购等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没有涵盖采购的标的、程序、审核、结果等全过程。对于政府采购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多以行政处分进行处理,惩戒威慑力度不足以止住不规范采购的脚步。另一方面,对政府采购进行规制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在法律适用、法律责任承担等规定上存在一些冲突。例如前者强调集中采购,后者提倡自行采购;前者规定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后者规定为发展计划部门等。

  此外,现有的财政制度也给了某些钻政府采购漏洞的人以机会。尽管我国一再要求加大财政公开力度,一些中央机关公开晾晒“三公经费”也已逐渐由个别部门扩大到多数部门,但财政的公开透明仍然存在重预算轻支出的普遍现象,也就是年初预算公开工作基本都能到位,而年终的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却往往没有公开,即使公开也局限在中央机关或个别地方政府,公众只知道政府准备花多少钱,实际花了多少往往不得而知。再加上各级财政的年初预算长期以来普遍存在预算虚大的工作惯性,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的预算分配便给政府采购留下了灵活操作的空间,公众对于政府的钱是如何花的更是无从得知。

  理性采购呼唤法治助力

  如何让政府采购真正实现阳光采购?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在美国,联邦采购会邀请总检察长参加。对于政府采购经费有细化的预算制度、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部门,政府的每一笔预算、花的每一分钱,都要经过议会的审核,严格把关。政府办公人员配备设有严格标准,连公务招待都有明确标准,每人不得超过15美元。不同级别有不同要求,并且严格执行,不得超标。在欧盟和英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中,对于因非正常因素出现的暂停或中止采购,政府部门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阳光采购、理性采购离不开法治。要想从根源上管住政府采购的手,就必须增加监督主体来源,审计部门和纪检部门应该及时介入,审计部门对每一项采购行为严格审计,纪检部门介入调查“离谱”采购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也要跟上。同时,配套法律还要跟上,对政府采购的具体标准、采购范围、审核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为各方监督创造条件。

  大理州安监局采购风波曝光两天后,两条分别题为《大理州财政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大理州财政部门严把资金安全关》的工作信息出现在互联网上,有错必改的工作态度多少为当初的不理性行为做了些找补。相比主动纠错而言,更期待政府采购早日走上充满阳光的理性之路。(作者刘白露 单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链 接——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有三类采购对象:货物、服务、工程。政府采购有四种基本类型:即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其中,购买特指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政府采购行为;租赁是在一定期限内货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采购方转移的行为;委托和雇佣是政府采购方请受托方或受雇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工程的招标就属于委托。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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